━━鼓励支持文化创造和普及。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扶持传统剧种新剧目的创作、人才培养及公益演出,扶持公益性、示范性文化艺术活动。鼓励国有文艺表演团体深入基层演出,2009―2010年,国家财政投入1亿元,为剧团等基层文化机构配备流动舞台车300辆左右,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使文化下乡活动小型化、经常化。国家安排资金34亿元,运用卫星直播技术,到2010年底实现71.66万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基本实现全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一村一月放映一场。
━━继续推动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公众免费开放,研究建立有关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的法律制度。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各种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初步建成服务公众的专利检索与服务平台。
(七) 环境权利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有益于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2010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10%,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比2005年下降4.1个百分点,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比例提高5.6个百分点。
━━落实《
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完善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法律、管理和科技支撑体系,控制有害环境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减少环境相关性疾病发生,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环保约束性指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
━━强化环境法治,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努力消除环境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监管,防范环境风险。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
━━力争实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
━━发展可再生能源。努力使可再生能源消费到2010年达到全部能源消费的10%。
━━落实《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决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和灾区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实现家家有房住、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的目标。
━━基本完成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的农房重建,保证受灾群众在2009年12月底前住进新房。
━━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恢复重建规划区内100万左右劳动力的稳定就业问题,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灾前水平,灾区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高质量地恢复重建中小学校,重点恢复、重建县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尊重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
━━坚持不懈地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和援建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检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贯彻执行
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为今后防震减灾提供更为健全的法制保障。普及减灾知识,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将灾害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减灾知识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将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
2009―2010年,国家将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
(一) 人身权利
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
━━严禁刑讯逼供。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的,将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收押、换押、延押必须依法进行,防止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完善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法律救济、恢复名誉等措施,对造成非法拘禁、错误羁押、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慎重判处死刑,完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不执行死刑并予以减刑。
━━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办理死刑案件,应当严格依照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原则,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