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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中国长期以来积极参加和支持《气候公约》和《议定书》框架下的活动,努力促进《气候公约》和《议定书》的有效实施。中国专家积极参加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为相关报告的编写作出了贡献。中国认真履行本国在《气候公约》和《议定书》下的义务,于2004年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并于2007年6月发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

  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是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的正式成员,是八国集团和五个主要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对话以及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会议的参与者。在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中国提出了“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网络”倡议,并举办了“气候变化与科技创新国际论坛”。中国努力推动气候变化领域中国际社会的交流与互信,促进形成公平、有效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

  在双边方面,中国与欧盟、印度、巴西、南非、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机制,并将气候变化作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中国一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非洲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推动中非在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合作。中国政府分别举办了两期针对非洲和亚洲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研修班,提高了这些国家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能力。

  中国积极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外研究机构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研究,内容涉及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减缓和适应、应对政策与措施等方面,包括中国气候变化的趋势、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农林部门的适应措施与行动、中国水资源管理、中国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和潜力、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以及若干低碳能源技术的研发和示范等。中国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如地球科学系统联盟(ESSP)框架下的世界气候研究计划(WCRP)、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国际全球变化人文因素计划(IHDP)、全球对地观测政府间协调组织(GEO)、全球气候系统观测计划(GCOS)、全球海洋观测系统(GOOS)、国际地转海洋学实时观测阵计划(ARGO)、国际极地年计划等,并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中国积极推动和参与《气候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努力创建有利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内环境,并提交了技术需求清单。中国认为,《气候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不应单纯依靠市场,关键在于发达国家政府应努力减少和消除技术转让障碍,采取引导和激励政策与措施,在推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挥作用。对于尚在研发之中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应依靠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国的合力,抓紧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为世界各国所共享。

  中国重视清洁发展机制在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愿意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为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作出贡献。通过国际合作,中国进行了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系统研究,为国际规则和国内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了科学基础,为各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有益信息;进行了大量的能力建设活动,提高政府部门、企业界、学术机构、咨询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能力。完善了相关的国内制度,制订和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到2008年7月20日,中国在联合国已经成功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达到244个,这些项目预期的年减排量为1.1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效促进了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推动了能源效率的提高,极大加强了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气候变化意识。中国认为,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种比较有效和成功的合作机制,在2012年后应该继续得到实施,但应进一步促进项目实施中的公平、透明、简化、确定性和环境完整性,并促进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东道国应该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八、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制建设

  中国政府于1990年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机构,1998年建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2007年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担任组长,负责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8年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了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8个扩大到20个,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专门机构,专门负责全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为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决策的科学性,成立了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在支持政府决策、促进国际合作和开展民间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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