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北京
目 录
前 言
一、环境保护法制和体制
二、工业污染防治
三、重点地区污染治理
四、城市环境保护
五、农村环境保护
六、生态保护与建设
七、环境经济政策和投入
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九、环保科技、产业和公众参与
十、国际环境保护合作
结束语
前 言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出现,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相对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环境容量不足,逐渐成为中国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环境,认为保护环境关系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多年来,中国政府将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强化环境法治,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经过努力,在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减缓,部分流域污染治理初见成效,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有所下降,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
值此世界环境日之际,为使世人更全面地了解中国的环境保护情况,这里对过去十年间中国为保护环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作一系统介绍。
一、环境保护法制和体制
中国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15部。1996年以来,国家制定或修订了包括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水、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草原和畜牧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或修订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50余项行政法规;发布了《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职权,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颁布了规章和地方法规660余件。
中国已建立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及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截至2005年底,国家颁布了8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北京、上海、山东、河南等省(市)共制定了30余项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中国不断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近年来,国家连续对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重点地区污染治理。中国
刑法还对破坏环境资源罪有专门规定。国家颁布《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建立起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连续三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公民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7.5万多起环境违法案件,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1.6万家,对1万多个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国家还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多起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