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司法民主
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中国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努力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中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开的司法体制。这一司法体制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的经验。中国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中国
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活动;任何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为,都是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据此,中国建立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的制度,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进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抗诉、监督法律实施的制度。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以司法公正为审判宗旨,按照审判独立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通过审判工作惩处犯罪、保护人民:在刑事审判中采用辩护制度,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注意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在民事审判中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和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提供司法保障;在行政审判中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2004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刑事案件644248件,民事案件4303744件,行政案件92192件。全国法院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6967件,占全年生效判决总数的0.34%。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中国审判机关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截至2004年底,全国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3548个,法官190627人。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职责,并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在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中,全面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对民事诉讼和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中,平等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务公开,建立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以及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司法公正。2004年,检察机关对依法不应当逮捕的嫌疑人决定不准逮捕6867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6994人;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纠正2699件;裁定提出抗诉的刑事判决3063件;裁定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判决1321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333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5569件,改变原处理决定786件。
中国检察机关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2004年底,共有各级人民检察院3630个,检察官140077人。
中国司法在制度和程序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等原则,通过实行审级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开审判制度。中国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制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公开审判,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所有案件公开宣判。各级法院进一步强化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预先公告,允许普通公民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审理过程。人民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公开审理,保障人大代表监督和政协委员考察司法活动。
--人民陪审员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即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此后在
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中,全面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范围、陪审员的条件、陪审员的产生、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人民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和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从2003年10月起, 中国检察机关开始在全国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此后,这项改革措施扩大至全国86%的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同时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8962人,监督结案3341件。
--律师制度。1996年颁布的
律师法初步确立了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律师在司法程序、行政程序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的活动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截至2004年底,中国执业律师共有11.8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1691个;律师事务所也由单一的国资所变成合伙所、国资所、合作所等多种律师事务所并存,且合伙制律师所占总数的68.6%。有17个国家的148个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在内地设立了48个律师事务所代表处。2004年,全国律师办理诉讼案件150多万件,非诉法律事务80多万件。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律师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保障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地位。2003年9月开始实施的《
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地已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3023个,其中县区级地方占2628个,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农村、横向基本覆盖各类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全国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0458名,其中4768人为职业律师。各级政府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从1999年的1869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21712万元,年增长率达212%。目前,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转移支付制度正在建立。十年来,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者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0多万件,160余万人获得了法律援助服务。近年来,还有许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法学院校参与了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纠纷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目前,全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6万多个,有人民调解员660万人,平均每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约60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为进一步适应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中国正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结束语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占世界约五分之一人口的这个东方大国的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贡献。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符合中国的国情,保证了人民以国家和社会主人的身份充分发挥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同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也清醒地看到,虽然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有许多需要克服和解决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民主制度还不够健全,人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官僚主义作风、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地方滋生和蔓延;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尚需扩大。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将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