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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参加21项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中国政府于2003年如期向联合国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并于2005年4月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约问题。

八、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



  在半个多世纪的执政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关于民主执政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建立了民主执政的制度体系,并正在积极探索民主执政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中国共产党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党的各级干部民主作风明显改善。

  民主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和发展人民民主。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将民主执政与科学执政、依法执政一起,确立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开启了中国共产党加强民主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民主执政水平的新阶段。

  (一)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即按照党的基本理论、纲领和路线,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和影响,实现党的领导。

  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一方面,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通过这些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另一方面,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民主讨论和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充分发挥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党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发展党内民主

  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

  --努力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机制。2004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党内民主发展的新鲜经验,完善了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程序,党员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在县以上各级党组织设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为进一步发挥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共产党在5个省的12个市、县、区实行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中共中央已决定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进一步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并积极探索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

  --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努力健全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重点加强各级党委全体会议的作用。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代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发挥全委会作用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党委领导班子也按照中央的要求,向同级党委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中国共产党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内选举候选人提名方式,经过民主推荐,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结合起来。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内监督重点、途径和办法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规定,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新形势下党员各种违纪行为的处理作出了全面具体的明确规定。

  (三)扩大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

  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2002年,中共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作出全面规定,使这一工作趋于完善。

  二是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颁布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考试考察方法、纪律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推进了这项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三是完善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决策机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中共中央颁发《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四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实施起,一大批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进入了国家公务员队伍。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决定从2006年1月起正式实施这一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举措,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目标,中国共产党把加强对权力约束的制度建设与对干部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一是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包括对民主集中制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包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以及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等。三是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包括加强党内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经过长期不懈努力,中国共产党初步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反腐倡廉的制度、机制和办法。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出全面部署。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等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将进一步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不断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制定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的专门法律,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财政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改革,以减少和消除产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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