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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

  海关总署负责上述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监管工作,并参与相关违法出口案件的调查处理。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并要求出口经营者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出口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严格执行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执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出口管制法规的贯彻落实。
  2002年11月,商务部制定《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上述办法规范了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经营及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验核工作。2004年1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启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了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与海关监管部门的联网,大幅提高了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监督管理能力。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核、生物、化学和导弹领域的出口管制清单编制了包括658项物项和技术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其中34%已确定海关编码。中国海关还将高科技设备广泛运用在通关监管的各个环节,极大地提高了现场海关的执法能力和检查效率。
  有关出口管制主管部门聘请核、生物、化学、导弹领域的专家,建立了“国家出口管制专家支持体系”,以帮助政府主管部门在出口审批过程中对相关物项作出准确、科学的判断。
  在防扩散出口管制工作中,中国政府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涉嫌违法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个案,政府主管部门均进行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自2002年底以来,中国政府共查处了违法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各类案件数十起。主管部门已将涉案企业列入“关注名单”,防止其再次从事此类活动。
  2004年5月,中国政府建立了跨部门防扩散出口管制应急协调机制,详细规定了相关出口管制部门在处理紧急防扩散出口管制案件时的职责、分工及处理程序,为迅速、有效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机制保障。
  加强出口管制法规宣传和企业教育
  中国政府重视对出口管制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其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有关出口管制法规颁布后,商务部对地方各级商务主管官员进行了全面的政策法规培训。在违法出口案件的多发地区,商务部还不定期举办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和执法专项培训。2004年5月,海关总署联合有关防扩散出口管制机构对全国海关现场官员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政策法规培训。
  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对企业宣传和普及防扩散法规,提高其知法守法和自律意识。主要措施包括:在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上全面公布出口管制法规;通过定期举办防扩散政策法规培训班、讲座、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向出口企业宣传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及出口审批程序,要求企业认真执行,依法经营;设立热线电话,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对违法出口企业进行查处并予公布。
  中国政府鼓励并指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落实防扩散工作责任制。一些企业成立了防扩散出口管制办公室,负责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企业具体落实措施,监督本企业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企业遵守国家法规;实行问责制,由企业法人对本企业防扩散工作负责,企业相关部门的管理者和员工签订责任书,履行防扩散义务。中国政府还鼓励企业对外开展出口管制经验交流。
  防扩散出口管制是一项长期工作。中国政府将继续不断完善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加强出口管制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机制,加强法规宣传和对企业的教育培训,为国际防扩散努力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录



  附录1:

中国参加的军控、裁军和防扩散条约

  核领域: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1973年8月签署,1974年6月交存批准书)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第三附加议定书(1987年2月签署,1988年10月交存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1988年9月签署,1989年9月生效)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9年2月加入)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1991年2月加入)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2年3月加入)
  《核安全公约》(1994年签署,1996年4月批准)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第二议定书(1996年4月签署,1997年10月交存批准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9月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1998年12月签署,2002年3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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