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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

  推动联合国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支持联合国在防扩散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际共识,深化国际合作。
  1992年初,联合国安理会发表主席声明,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定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中国在声明起草过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2004年4月,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540号决议。该决议是安理会通过的第一个专门的防扩散决议,有利于在现有国际法基础上推动和加强国际合作,妥善解决非国家行为者获取和贩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问题。中国积极参加了决议磋商,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为通过该决议作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10月,中国根据决议要求提交了执行决议情况的国家报告,从立法、执法及国际合作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中国政府为防止和打击非国家行为者的扩散活动所采取的措施。

六、加强防扩散出口管制



  有效的出口管制是实现防扩散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工业和科技能力的国家,中国在这一领域采取了极为负责任的政策和举措。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完成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相关出口管制做法已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体系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逐步建立起涵盖核、生物、化学、导弹等相关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管制法规体系。在核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在生化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在导弹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在军品出口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中国的出口管制法规广泛采取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制度、清单控制方法、全面控制原则等。为降低扩散风险,相关法规还规定,核出口、监控化学品及军品出口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少数贸易公司专营。所有法规均对违法出口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上述法规的管制范围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保持一致。例如:核领域清单已与“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的清单完全一致,并将根据“桑戈委员会”及“核供应国集团”清单的变化不断进行相应调整;生化领域清单与“澳大利亚集团”的清单基本一致;导弹领域清单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附件基本一致。在出口管制实践中,中国政府的出口管制主管部门还可依法对上述清单外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施临时管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也为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防扩散出口管制机构
  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涉及诸多政府部门。目前,各部门之间已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和协调机制。
  中国的核出口由国防科工委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军品出口,其中包括导弹和直接用于导弹的生产设施和关键设备的出口由国防科工委和国防部有关部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以及用于民用目的的导弹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其中,核两用品、导弹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工委进行审查;与动植物相关的生物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农业部进行审查;与人相关的生物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卫生部进行审查;生物两用品的相关设备和技术,以及有关化学品的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审查;监控化学品出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进行审查。
  涉及外交政策的敏感物项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上述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进行审查。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主管部门还将会同其他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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