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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

四、致力于国家和区域裁军



  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在确保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中国始终将军队的数量和规模控制在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最低限度内,多次主动采取单方面的裁军行动。
  中国高度重视亚太地区的安全、稳定与发展,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方针和“睦邻、安邻、富邻”的政策,努力探索建立信任措施的有效途径,积极参加地区安全机制建设,致力于建立一个对话而非对抗的亚太安全框架。
  大幅裁减军队员额
  中国于1985年决定裁减军队员额100万。到198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员额由423.8万减到323.5万。之后,又作了进一步裁减。至1990年,全军总员额减到319.9万,共裁减103.9万。
  1990年以后,中国军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军队规模进一步缩小。1997年,中国决定在三年内再次裁减军队员额50万,使中国军队规模降至250万的水平。2003年,中国决定在两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20万,使军队总规模降至230万。
  在较短时间内,中国单方面裁军行动的范围之广、裁减幅度之大为国际军控与裁军史所少见,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军控与裁军事业的坚定信念和爱和平、求发展的真诚愿望。
  维持较低水平国防费
  中国一贯注重控制国防费规模,按照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合理安排国防费。改革开放以来,为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中国政府严格控制国防支出。1979年至2004年,中国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1979年为17.37%,2004年为7.76%,2004年与1979年相比,下降近10个百分点。
  图表1:1979—2004年中国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略)
  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在世界上相对较低。中国国防支出的低水平,不仅反映在国防费的绝对值上,也反映在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上。2004年,中国的国防费为2199.86亿元人民币,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61%和7.76%。2004年中国的国防费仅相当于美国的5.77%、英国的41.03%、法国的75.65%、日本的63.97%。2005年,中国的年度国防费预算为2477.56亿元人民币。
  图表2:2003年、2004年部分国家国防费比较(金额单位:亿美元)(略)
  注:图内数据来源于上述国家公布的国防报告、财政报告或其他政府文告。2003年、2004年平均汇率分别为1美元折合8.2770元人民币和8.2768元人民币。
  图表3:2004年度部分国家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和财政支出的比例(%)

┌───────┬───┬───┬───┬───┬───┬───┐
│  国 家   │ 美国 │俄罗斯│ 英国 │ 法国 │ 日本 │ 中国 │
├───────┼───┼───┼───┼───┼───┼───┤
│  占GDP   │ 4.02 │ 2.69 │ 3.50 │ 2.01 │ 0.98 │ 1.61 │
├───────┼───┼───┼───┼───┼───┼───┤
│ 占财政支出 │20.09 │15.49 │ 8.33 │11.14 │ 5.97 │ 7.76 │
└───────┴───┴───┴───┴───┴───┴───┘

  近年来,中国在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适度增加了国防费,但增长幅度较小。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绝大多数年份,中国国防费的增长率低于国家财政支出的增长率。中国增加的国防费主要用于:1.提高军队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保证军队人员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2.完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建立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军人住房补贴、随军配偶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制度;3.保障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对最近裁减的20万军队员额进行妥善的退役安置;4.加大军队人才建设投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确保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实施;5.适度增加部分装备建设经费,提高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
  图表4:1995-2004年中国国防费增长率与国家财政支出增长率(%)(略)
  中国政府对国防费始终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中国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保障国防事务的必要经费,将国防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管理。中国的国防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是公开、透明的。
  区域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
  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区域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合作,与有关邻国达成了一系列协定和共识,为改善地区安全环境、促进共同发展作出了贡献。这些协定反映了中国倡导的新安全观,体现了一些对亚太安全对话与合作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精神,包括:相互同等安全;以对话合作谋求安全;平等协商、互利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不威胁或损害他国的安全与稳定;坚持防御性国防政策;军事领域友好交往等。
  1994年7月,中国与俄罗斯签署《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1996年4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7年4月,中国与上述国家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上述协定开启了“上海五国”的合作进程,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四年多来,已建立起较完善的机构体系和法律基础,顺利启动安全、经济等领域的合作,正发展成为促进地区安全、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机制。
  1993年9月,中国与印度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1996年11月,两国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2005年4月,中印两国签署《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议定书》,就1996年建立信任措施协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达成协议。上述协定的签署和落实,为维护中、印边境的和平安宁,促进两国友好关系发展,推动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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