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近40年来,西藏自治区在国家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利,制定了一系列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使
西藏的现代化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根据
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根据本地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西藏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有权管理、保护和优先利用本地的自然资源;有权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使用本地的财政收入;有权自主发展民族教育和文化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有权在财政、金融、税收上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近40年来,西藏自治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依法充分行使自治权,根据西藏的实际,先后制定实施了10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把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把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重点,自主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确保了西藏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确保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家根据西藏的特点和需要,尽一切努力帮助西藏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西藏普通群众是这些支持、帮助和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考虑到今天的西藏脱胎于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差,以及高海拔的自然条件,长期以来,根据
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国家在财政、金融、税收和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了特殊的支持和帮助。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需要和要求,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就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例如,1984年后,在西藏农牧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使西藏农牧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持续发展和提高。又如,在税收方面,全国只有西藏一直执行比全国低3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农牧民一直免收各种税费;在金融方面,西藏一直实行比全国低两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此外,还对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农牧民子女上学实行免费吃住等政策。
与此同时,国家对西藏的发展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给予了特殊的支持。1984年至1994年,国家投资、全国9省市援建西藏43项工程,总投资达4.8亿元。1994年至2001年,中央又直接投资建设了62项工程,总投资达48.6亿元,15个对口支援省和中央各部委无偿援建716个项目,资金投入达31.6亿元。2001年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决定进一步加大对西藏发展的扶持力度,在国家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中央政府投资312亿元,建设117个项目,并给予财政补助379亿元。全国各地支援西藏建设项目71个,资金投入10.62亿元。据统计,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的近40年间,西藏财政支出共计875.86亿元,其中的94.9%来自中央补贴。近10年来,共计选派各级援藏干部2000多人,援助资金及物资101.66亿元(不含中央同期的117个援建项目的资金)。中央政府和全国各地的支援极大地改善了西藏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了西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