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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的国防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根据军队需要也可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第一、二期各三年,第三、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士官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为第一至第六期,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现役士兵的最低军衔为列兵,最高军衔为六级士官。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为列兵,第二年晋升为上等兵。士官军衔分为三等六级,一级、二级士官为初级士官,三级、四级士官为中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为高级士官。
  预备役
 
 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公民称预备役人员。
  预备役军官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的士兵、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符合预备役军官条件的其他公民中选拔。在预备役部队任职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分为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和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分为师、团、营、连、排级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预备役少将,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岁至35岁。根据年龄和军事素质,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和第二类士兵预备役。
  平时征集
 
 中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
  根据兵役法,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之前仍可以被征集。根据需要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在当年9月30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被征集服现役。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退役和安置
 
 现役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安置方式主要有转业、复员、离休、退休。转业地方工作是安置退出现役军队干部的主要方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和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机构,市(地)视情设立相应机构。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和离休、退休工作。
  2001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师、团级职务和军龄满十八年的营级职务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龄不满十八年的营级以下职务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逐月发给退役金,享受终身,免征个人所得税。转业干部可以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所在地安置,具备相应条件的,还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配偶、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部队驻地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根据家居农村或城镇以及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情况,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做出妥善安排。根据服役年限不同,士官退出现役后分别作转业、复员、退休安置。

第六章 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



  中国坚持全民办国防,着眼于发挥现代人民战争整体优势,加强以综合国力为基础的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
  国民经济动员
 
 中国的国民经济动员贯彻兵民是胜利之本和人民战争的战略思想,是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民经济动员是为保卫国家安全,有计划、有组织地提高国民经济应变能力的活动。平时,它是加强国防经济潜力建设和应付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是调节国防经济常备力量与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手段,是遏制战争的强大威慑力量。战时,它是快速、有序地将国民经济体制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将国防经济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赢得战争胜利的重要保证。国民经济动员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科技、医疗卫生、城市建设、商业贸易、财政金融等领域的动员。国民经济动员能力是国防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
  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办事机构为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全国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动员工作中军事与经济、政府部门与军队系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搞好国民经济的平战结合、军民兼容,完善国民经济动员机制,增强平战转换能力。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各军兵种、各军区设有相应的经济动员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初步建立起国民经济动员体系。二十世纪六十、七十年代,开展以备战为首要任务的国民经济动员建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民经济动员开始实现四个转变:由单纯为战争需求服务向为国防和经济建设服务转变,注重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结合;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行政管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综合调控转变,逐步形成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的管理机制;由临战状态下的军品生产能力建设向和平时期增强平战转换能力转变,注重国防经济潜力建设;由全面动员准备向局部动员准备转变,突出抓好主要方向和重点地区突发事件的快速动员。
  在新的历史时期,国民经济动员贯彻平战结合、军民兼容、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重点建设、长期准备、逐步发展的原则,国民经济动员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国民经济动员能力稳步提高。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三级经济动员管理体系初步形成,注意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接轨,为提高国民经济平战转换速度创造了制度条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初步形成国民经济动员数字化信息平台,提高了平战转换的速度和效率。2003年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比上年提高12.44%,科学技术对国民经济动员的贡献率比上年提高3.53个百分点。
  人民防空
 
 中国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和重大灾害事故、消除空袭后果和灾害事故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它通过运用伪装、掩蔽、疏散等防护手段和采取抢救、抢修等措施,达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的目的。人民防空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坚持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人民防空实行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领导体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的基本任务是,平时组织人民防空建设,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防空袭斗争。
  人民防空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立足于做好信息化条件下防空袭斗争准备。近年来,全国主要城市建立联合、精干、高效的人防指挥体制,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健全城市防空预警报知网络,加快工程防护设施的配套,加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疏散地域建设,充实群众防空专业队伍。一些省、市人民政府多次组织人民防空袭演习,进行防空警报试鸣,开展防护常识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人民群众的防空意识普遍增强,城市整体防空袭能力明显提高。
  人民防空从国家综合安全的需要出发,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不断完善领导机构,构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联动机制,制定详细配套的应急方案,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指挥设施为抢险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防空专业队伍承担人民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综合协调、指挥保障和专业救援等任务,努力建立防空防灾一体化的平战结合民防体制。许多厂矿、企业和社区组建了民防志愿者队伍。
  国防交通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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