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
中国政府致力于在地区之间和民族之间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政府开始组织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对口支援,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1996年进一步明确对口帮扶,确定北京帮扶内蒙古、山东帮扶新疆、福建帮扶宁夏、广东帮扶广西,全国支援西藏。1994-2001年,15个对口支援省和中央各部委无偿援建716个项目,资金投入31.6亿元人民币(除中央政府投资外,下同)。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各地支援西藏建设项目71个,无偿投入资金10.62亿元人民币。
(十)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适应和满足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用品的需要,国家实行特殊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供应政策。国家在1963年开始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照顾、自有资金照顾、价格补贴照顾的“三项照顾”政策。1997年6月,国家出台了新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包括在第九个五年计划(1996-2000年)期间,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人民币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等。到2003年底,全国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1378家,享受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技改贷款贴息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鉴于茶等特需用品在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为保证边销茶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稳定供应,国家在第八个五年计划(1991-1995年)期间建立了边销茶储备制度。2002年,制定了《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对边销茶原料和产成品实行储备管理,对代储单位给予信贷扶持,用于储备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历史性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当落后,几乎没有现代工业、现代教育和现代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很差,文盲人口占绝大多数,鼠疫、天花、疟疾等各种传染性疾病流行。少数民族群众主要从事传统的农牧业,一些地区还处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部分地区铁器尚未得到普遍使用。群众的生活十分困苦,特别是广大山区和沙漠盐碱地区的少数民族,几乎每年都有几个月断粮。少数民族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有的民族甚至濒临灭绝。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在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大力帮助和支援下,发挥自身优势,自力更生,奋发图强,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经过50多年的努力,如今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分享着国家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发展成果。
(一)经济快速增长
2003年,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GDP)完成10381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1994-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GDP年均增速为9.8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个百分点。民族自治地方GDP占全国的比重,由1994年的8.5%上升到2003年的8.9%。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GDP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63.5%,2003年升至66.3%。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完成地方财政收入674亿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2.3倍。
2003年,新疆地区生产总值为1877.61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1.60%,比1993年提高了0.06个百分点;西藏地区生产总值为184.50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0.16%,比1993年提高了0.04个百分点。新疆人均GDP为9700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106.58%;西藏人均GDP为6871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75.5%。
(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895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1.31倍。新疆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2106.19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的80.32%;西藏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690.76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的6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