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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四)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中国政府确定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的四个重点地区和四项重点工程全部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项目主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全国22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接近半数在少数民族地区,如四川若尔盖湿地自然保护区、云南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等。此外,国家还在新疆实施了“塔里木盆地综合治理工程”,在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实施了“三江源保护工程”,并高度重视南方喀斯特地区的生态治理。
  (五)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实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攻坚计划的重点地区。国家实施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主要也是面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和民族班、民族预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3所民族高等院校,主要用于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同时又在发达地区开办民族中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中国政府为加大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力度,决定从2005年起在少数民族地区试点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2500人,力争在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人、在校生总数1.5万人的规模。
  (六)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中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规模地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扶贫工作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始终是国家重点扶持对象。1986年首次确定的331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民族自治地方有141个,占总数的42.6%。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确定的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民族自治地方有257个,占总数的43.4%。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再次把民族地区确定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新确定的59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自治地方(不含西藏)增加为267个,占重点县总数的45.1%。同时,西藏整体被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范围。
  1990年,国家设立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县。1992年,国家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国家从2000年起组织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对22个10万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采取特殊帮扶措施,重点解决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
  (七)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
  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2003年,国家对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5个自治区卫生专项投入资金累计达13.7亿元人民币,主要覆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专科医院建设、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控制等方面。
  1998年,中国政府开始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西部地区给予专项补助,大大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状况。到2003年底,共补助资金4.5亿元人民币,解决了117345个行政村的7000多万村民收听广播、收看电视的问题。其中,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5个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贵州、四川等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共有54365个行政村实施了“村村通”工程。2004年,国家又启动了全国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预计两年内完成工程量约9万个。其中,上述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任务为5.9万个。
  (八)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
  国家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国家鼓励、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挥区位优势和人文优势,扩大对陆地周边国家的开放与合作。1992年中国政府开始实行沿边开放战略,确立13个对外开放城市和241个一类开放口岸,设立14个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其中绝大多数在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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