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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为了加强在公安、司法工作各个环节中对人权的保障,1996年,中国对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正,完善了刑事司法程序,增加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一是更加具体地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是取消了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传唤、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三是扩大了律师的参与,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四是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定的起诉权,请求立案监督权,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请求抗诉权,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等。
  各级法院以学习贯彻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重心,全面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依法强化了庭审功能、合议庭和独立审判员的职责,加强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少数公安、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现象的查处工作。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1996年共对侦查工作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5565件次。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422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405件。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重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以及服刑人犯的合法权利,严肃查办司法、执法人员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还依法改变确有错误的批捕、免诉、撤案等决定570件;依法受理刑事赔偿案379件,已办结110件,决定给予赔偿44件。
  中国的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已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相应地规定了律师执业条件、业务、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和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1996年,全国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已达到10多万人,比上年增加1.2万人,增长12.6%;律师事务所达到8265家,比上年增加1065家,增长14.8%。1996年,全国律师应聘担任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25.4万多家,比上年增长8.7%;承办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25.1万多件,比上年增长23.1%,是近年来增长最多的一年;承办民事诉讼代理38.9万件,比上年增长23.2%;承办经济诉讼代理案件38.1万多件,比上年增长17.2%;承办行政诉讼代理案件2.3万多件,比上年增长28.4%;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5.5万多件,比上年增长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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