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一年多来,中国修改了《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了《
律师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并采取其他许多措施,加强了人权的司法保障。
中国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的人权和生命财产安全。1996年,公安、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勒索、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特别是对涉枪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以及流氓恶势力犯罪,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国人民所深恶痛绝。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了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据统计,1996年全国法院共判处暴力犯罪、涉枪犯罪、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322382人。“严打”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全国人民的人权,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对1979年制定的《
刑法》进行了修订,使《
刑法》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增加了260条。修订后的《
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三项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三项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法治原则,有利于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修订后的《
刑法》把一些原来没有规定的犯罪根据现实情况作了明文规定。如将原来的流氓罪分解为侮辱妇女、聚众淫乱、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四种犯罪,增加了黑社会犯罪、煽动民族仇恨罪、证券欺诈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另外,还把“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原来反革命罪规定中实际属于普通犯罪性质的,都规定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
刑法》的修订和实施,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人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中国重视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后,1996年3月中国又颁布了《
行政处罚法》,从制度上规范了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检察机关十分重视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据统计,检察机关1996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大案34879件,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大案486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