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的民主权利
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了基层民主建设,从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国家基本法律。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审议通过了20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加强了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17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对13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1996年,由八位副委员长负责,组织了21个执法检查组,到全国各地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检查了
农业法、
教育法、
环境保护法、
劳动法和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实施情况,对有关法律的贯彻实施发挥了督促作用。全国人大注意保障代表的权利,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认真及时地处理。1997年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议案700件,其中140件根据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他560件议案连同代表提出的1289件建议和意见,已分别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并负责向代表作出答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主党派和政协组织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从1989年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到1996年底,中共中央就国家大政方针、国家领导人选以及各项重大决策、法律、法规,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举行了100多次各种形式的协商活动。1996年,全国政协提出的关于落实“九五”计划大政方针、减轻农民负担、草原畜牧业发展、卫生改革以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调查报告或建议共41条,分别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制定有关政策、规章时采纳。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切实加强提案工作,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全国政协委员们积极谏言献策,提案逐年递增,从八届一次会议的1900件增加到八届五次会议的2426件,五年共提出一万多件。全国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2380件,截至1997年2月14日,办复2334件,占98.1%,问题得到解决和计划解决的1937件,占83%;因条件限制难于较快解决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作了认真的说明。
中国积极推进城乡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的民主权利。在农村,继续开展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活动。1996年,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村民委员会,采取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办法,进行了新一轮选举。许多地方实行每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提名候选人,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进行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进行竞选;划票时,设立秘密划票间。村民委员会将村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村民公开。如河北省,截止1996年,全省50430个村已有50191个村实行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村务公开,内容包括村级财务开支、征购提留、宅基地发放、电价电费、计划生育、干部任期目标等六项。村务公开,扩大了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内事务的权利。在城市,继续建立健全了城镇居民委员会组织及其下属机构,全国98%以上的居民区都按照法定程序建立了居民委员会。1996年,绝大多数居委会采取由居民直接投票的办法,依法进行了换届选举。各地居民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居民会议制度,居民区的重要事务由居民会议决定。据对127个城市抽样调查,每个居委会平均每年召开居民会议10次以上。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国际上了解中国实际情况而不带偏见的人,都对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作了充分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