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还面临着诸多艰巨任务。今后,国家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四、工伤保险
中国政府努力建立职工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2004年1月,国家颁布的《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迅速扩大,截至2004年6月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4996万人。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制度
国家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金筹集模式,由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筹基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明确保障待遇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的原则。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护理费;因工死亡劳动者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条件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实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和颁布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在省级和设区的市一级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据此作出鉴定结论。
加强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中国政府采取改进工程技术、进行宣传教育、制定安全规程、实施安全卫生标准,以及通过工伤保险单位费率浮动机制促进用人单位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等措施,积极开展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督促企业和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国家积极探索开展职业康复工作,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心理康复、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并在一些地区建立了职业康复中心和康复医院,帮助工伤职工克服由工伤带来的生理和心理障碍,恢复健康和工作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五、生育保险
国家于1988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2003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3655万人;全年共有36万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部分地区覆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没有参保的单位,仍由其承担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任。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工资、劳动关系保留不变,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