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三条保障线”制度。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建立了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期限最长为三年;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向失业保险并轨。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日臻完善和基金积累的增加,从2001年开始,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也不再进入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劳动力总量过剩的矛盾和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持续存在,失业保险面临的压力仍然较大。中国政府将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再就业的作用。
三、医疗保险
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中国政府于1998年颁布《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3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10902万人,其中参保职工7975万人,退休人员2927万人。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覆盖范围和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主要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7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
———支付标准。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门诊(小额)医疗费用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有明确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比例适当低于在职职工。
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成本,国家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目录;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必要的医疗服务,限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率;对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建立竞争机制,选择医疗行为规范、服务较好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作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制定和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办法。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满足不同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国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个人或企业缴费,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国家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费用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针对国家公务员及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人员,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主要由政府投入支持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