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前二十年,是中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将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二、失业保险
中国政府在推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和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2003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10373万人,全年共为742万失业人员提供了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规范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政府于1999年颁布《
失业保险条例》,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
———参保范围和缴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享受条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期限的具体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个人不缴费。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促进再就业
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国家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对促进再就业的有效办法。加强失业保险服务和就业服务的有机衔接;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全面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失业人员在技能、心理方面提高竞争就业的能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投入;通过直接组织培训和政府购买成果的形式,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1998年,鉴于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的压力加大,而失业保险支撑能力尚显不足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进中心后,由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略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中心还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24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其中有近1900万人出中心实现再就业,进中心下岗职工基本按时足额领到了基本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了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