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中国于1999年8月发布《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2000年6月发布《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2年3月发布修改后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创新,扩大国内采购;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进一步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在油气矿产资源领域,中国政府一直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以产品分成合同为基础的石油对外合作模式,已广为国外石油公司所接受。2001年9月,中国发布了修改后的《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发其他矿产资源。2000年10月,中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开放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者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风险勘探;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可采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外商投资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外商投资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利用尾矿、提高综合利用率、到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优惠政策;外商独资或者与中方合资、合作开采《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五年;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对外商提出不合理的经济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
——进一步改善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中国政府信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和有关承诺,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已经清理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外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国民待遇。中央政府确保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各地的统一实施,规范各级政府对外商投资办矿的管理行为。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修改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放宽了公益性地质资料的范围,建立了公开的矿产资源信息服务系统,确保外商使用公益性地质资料。明晰、简化、规范了外商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
——转变引进机制和经营方式。在中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过程中,吸引外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将从单纯强调吸引资金向引进资金、技术、现代化管理和优秀人才并重的方向转变,从单纯注重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吸引外资向更多地发展矿业服务贸易领域的合资合作转变,从主要依靠对外借贷和外国直接投资向直接利用国际矿业资本市场的方式转变。
中国将继续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扩大矿产品国际贸易,实现矿产资源产品的余缺互补,促进矿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政府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制定统一的矿产品进出口政策,统一协调优势矿产品的出口和短缺矿产品的进口,调整矿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经济效益,鼓励深加工高附加值矿产品的出口和初级矿产品的进口。直接进口矿产品仍将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利用国外矿产资源的主要方式。中国政府将逐步改变目前包括原油在内的矿产品现货贸易比重过大的状况,鼓励与国外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实施多元化、全方位的进口。对于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等中国传统优势矿产资源,将改善出口结构,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积极推进行业中介组织开展行业协调和自律,促进国内外矿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