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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

  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就业
  2003年,中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地方流动就业的人数已超过9800万人,是1990年1500万人的6倍以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农民离乡外出就业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对农民工进城实行“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对农民进城就业加强引导和服务,建立了劳务协作制度、就业服务制度、重点监控制度等有效的管理服务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导向、管理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在此基础上,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劳务用工信息网络,开展用工信息调查并及时分析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制定《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将在七年内对拟转移的6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中国政府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农民进城按需有序流动就业。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逐步健全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对用工单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等方面的管理,集中开展农民工权益保障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职业介绍和编造虚假用工信息坑害农民工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劳动力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途径,广东、福建、北京等主要劳务输入地区已经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向农民工延伸,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积极开展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工作。
  实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
  1991年以来,中国政府在一些地区实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探索不同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具体途径、实现方式和政策措施,建立与各种就业方式相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组织管理形式,研究政府统筹管理城乡就业的政策、法规和宏观调控办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目前,以城乡就业统筹、返乡创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推进西部开发就业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工作,正在全国26个省市的98个县市深入开展。

五、妇女、青年和残疾人就业



  中国政府一贯十分关注和高度重视妇女、青年和残疾人就业问题,对男女平等就业赋予了法律保障,积极采取优惠政策保护残疾人就业。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就业权利均有专门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以及在工作场所受到特殊劳动保护。2001年5月,中国政府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了促进妇女就业的发展目标。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以及适合女性就业的产业和行业的发展,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长,就业领域不断拓宽。中国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1990年的2.91亿增加到2003年的3.37亿。目前,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为4156万人,占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38%。在中国政府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一批女性下岗失业人员。为扶持女性特别是大龄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级政府积极开发和拓展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和领域,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为不同就业需求的女性提供就业机会;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下岗失业女性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开展对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1998—2003年,在累计1336万女性下岗失业人员中,共有972万人实现了创业和再就业。政府支持妇联组织积极开展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1998—2003年,各级妇联共培训下岗失业妇女580万人次,直接帮助250万名妇女实现再就业。政府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为妇女平等参与就业竞争营造了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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