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1998年以来,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制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再就业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初步制定了适应其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险办法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建立“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建立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政府鼓励企业不断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职能,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行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到2003年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63.5万份,覆盖企业127万家,覆盖职工8000余万人。其中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29.3万家,覆盖职工3579万人。中国全面启动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协商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建立起省级三方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已建立各级三方协商机制5062个。与此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法律诉讼制度,将劳动争议纳入依法处理的轨道。
——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中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国法律严禁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和介绍童工就业的行为。中国政府通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法律法规中有关平等就业的规定,纠正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歧视行为,禁止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有歧视性的招聘广告。同时,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支持和鼓励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劳动就业权益。中国政府不断完善职业安全与卫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于1999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并全面开展了认证工作。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
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提高劳动者素质
中国政府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发展各类教育与培训事业,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发展各类教育事业
——普及中小学教育。2003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8.6%,初中毛入学率达92.7%;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共有学校31900所,在校生3241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43.8%。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共有学校14800所,在校生1254万人。
——发展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2003年,高等教育总规模达19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17%。2003年,全国各类学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成人非学历教育结业人数达7436万人次,目前有5844万人正在接受各类培训,其中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全年共培训7242万人次。2003年,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70000所,在校生总规模达1416万人。
建立职业培训体系
中国的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和在职培训,涵盖了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其他适应性培训等层次。国家通过发展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强对城镇新生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职工的培训。技工学校是以培养技术工人为主,同时开展各类长短期培训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基地,以实用技术和适应性培训为主。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技工学校3167所(其中包括高级技工学校274所),在校学生191万人,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220万人次;就业训练中心3465所,社会培训机构17350所,全年开展培训1071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