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就郑重声明,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此后又无条件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建立无核区的努力,并已签署和批准了《拉美及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南太无核区条约》以及《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1995年4月,中国发表国家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提供消极安全保证的承诺,并首次承诺提供积极安全保证。
中国于1992年3月加入《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忠实履行了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并为条约的无限期延长作出了贡献。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并于1996年9月24日条约开放签署当日签署了该条约。中国支持尽早缔结一项“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公约”(“禁产公约”)。为此,中美两国外长曾于1994年10月发表联合声明,表示愿意共同努力,推动尽早达成一项多边、非歧视性和可有效核查的“禁产公约”。1997年4月,中国与美、俄、英、法四个核武器国家发表声明,重申五国关于支持在香农报告所载授权的基础上尽早谈判缔结“禁产公约”的立场。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的旨在加强现有保障监督体系有效性的计划(“93+2计划”),并承诺在自愿交保的基础上,在适当时候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谈判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采取与中国根据《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
一条所承担义务相适应的措施。
随着国际形势的缓和以及大国关系的不断改善,中国认为核武器国家之间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中国于1994年1月正式向美、俄、英、法四国提出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建议五个核国家尽早就此进行磋商。中国认为,缔结这样一个条约将有利于增进核武器国家间的相互信任,进一步减少核战争的危险。在积极推动谈判缔结多边条约的同时,中国还积极谋求与其他核国家在双边基础上相互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目前,中俄已相互作出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保证。
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问题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中国于1993年1月签署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6年12月批准该公约并于1997年4月25日交存公约批准书,从而成为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中国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主张应尽快根据公约有关规定销毁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同时认为,公约应增进各国在化学领域的经贸与科技交流,使化工技术真正造福于人类。
中国积极认真履行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按时并完整地递交了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接受了公约组织的多次核查,并参加了公约组织的各次执行理事会和两次缔约国大会。
中国在历史上曾是化学武器的受害者,在领土上至今还遗留着侵华日军遗弃的大量化学武器,这些化学武器仍在危害当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存环境。为此,中国要求在别国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按公约规定尽快干净彻底地销毁遗弃化武。
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既反对任何国家发展、生产、研制和储存生物武器,也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扩散此种武器及其技术。中国于1984年11月参加了《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认真、全面地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1987年以来,中国一直按公约审议会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报告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关的建立信任措施方面的资料和情况。
中国在历史上也曾深受生物武器之害。中国支持全面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工作,积极参加了于1994年设立的公约缔约国特设工作组有关制定《公约》议定书的工作,并为议定书的谈判取得进展作出了贡献。中国认为,鉴于核查机制所涉问题的复杂性,各国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探寻有效、可行的核查措施,并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滥用核查,保护缔约国正当的商业和安全机密。中国认为,在加强公约核查机制的同时,还应加强缔约国为和平目的进行的生物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
外空非武器化问题
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应完全用于和平目的,造福于人类。为此,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外空武器。反对发展反卫星武器。中国主张,国际社会,特别是拥有空间能力的大国,应采取切实行动防止外空武器化:全面禁止一切类型的外空武器,包括反导弹和反卫星武器,实现外空非武器化;禁止在外空、从外空或向外空使用武力或进行敌对行动;所有国家都承诺不试验、生产或部署外空武器,也不利用外空谋求地面上的战略优势,如利用在外空部署地面反导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研制、发展战略防御武器;尽早谈判缔结包括上述内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
自八十年代初起,中国就作为联大有关外空非武器化决议的联合提案国,推动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等多边机制中就此展开谈判。在裁军谈判会议外空特委会成立之初,中国即向其递交了《中国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立场文件》(CD/579)。中国的立场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
杀伤人员地雷问题
中国历来十分重视杀伤人员地雷误伤平民的问题,支持对杀伤人员地雷的使用和转让实行适当、合理的限制,分阶段地实现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的最终目标。同时,中国政府认为,在处理杀伤人员地雷问题时,应兼顾人道主义关切和主权国家正当防卫需要两个方面。各国根据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合法的军事手段,包括使用杀伤人员地雷,保护本国人民的安全,这本身就是人道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是一个有着漫长陆地边界的国家,在找到杀伤人员地雷替代办法并形成安全防御能力以前,中国不得不保留在本国领土上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的权利。中国在合法条件下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完全是为了防止外来军事干涉和侵略,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是中国正当安全防卫的需要,也符合
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