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的人权状况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中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对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残疾人,充分考虑到他们在智力上、精神上或生理上对自己行为所能负责的程度,规定免予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律还对残疾人特别是精神或智力残疾者在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权利给予特别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1988年3月,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它代表各类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努力为残疾人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全国行政区划建立了各级地方组织。全国除台湾省外,所有的省、市、县均建立了地方残疾人联合会,约有三分之一的乡镇、街道和残疾人较集中的工厂,建立了基层残疾人协会。各级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协助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近几年来协助政府办了五件实事:制定和实施《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动员社会举办弱智儿童培训班、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精神残疾工疗站等近百个,建立了多层次的社区康复网络;协助政府发展特殊教育,已办盲人学校1所、聋哑人学校4所、弱智儿童学校6所;组织城镇残疾人劳动就业,就业率达90%;对全市五类残疾人进行了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并对残疾儿童的致残原因作了调查,提出了预防措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迅速,成就巨大,全国统一的残疾人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和享受各种权利的能力,1988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政府和社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三项康复工作。三年来,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50万例,有效率达99.76%。完成小儿麻痹矫治手术16万人次,有效率达98.7%,使大批青少年患者改善了肢体功能,升了学,就了业。对一万名7岁以下聋哑儿童进行语言训练,显效率80%,一部分聋哑儿童康复后进入普通学校读书,有的聋哑儿童在全国少年儿童诗歌朗诵比赛中获一等奖。残疾人联合会和各级卫生部门每年派出多批医疗队,深入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在困难条件下对白内障、小儿麻痹患者就地实施康复医疗,取得巨大成绩。全国城乡正在建立社区康复网络。目前,城镇已建立基层社区康复站(点)2300多个,残疾儿童寄托所、训练班750多个,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工疗站1300多个。沈阳市沈河区的16个街道办事处,建立了残疾儿童学前班、寄托所、弱智儿童训练班、残疾人康复站、福利厂、婚姻介绍所、残疾老人服务站、社会保险基金等服务系列。
  中国政府为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国家建立了以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人义务教育新格局。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0个地区、市制定和实施了地方的残疾人教育发展规划。近三年来,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每年增长20%,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每年增长一倍,在特殊教育学校(班)学习的盲、聋、弱智学生每年增长30%。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越来越多。近两年来,仅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取得大专文凭的残疾人就达4700名。
  中国政府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建立了28所残疾人职业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设了职业技术课。国家在洛阳、西安、南京、太原等市开办了盲人按摩医疗专科学校,各省市也分别举办培训班,培养了大量盲人按摩医疗人才。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设有木工、金工、美术专业,毕业学生遍布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多人被评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国家采取优惠政策发展残疾人教育。中国财政部门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贴经费。除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设立助学金外,还设立了残疾人自学成才奖金,鼓励和扶持残疾青年自学成才。
  中国政府支持兴办大量的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税收、销售等方面给予全面扶持。在国家优惠政策扶持下,福利企业迅速发展,由1979年的1022家增至1990年的4.2万家。残疾人在这些企业就业人数,八十年代平均每年增加6.7万人,现达75万人。除福利企业安置以外,国家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吸收部分残疾人就业,并鼓励残疾人个体开业。目前,中国城镇16—59岁的残疾人有518万人,已就业约260万余人,就业率为50.19%;农村16—59岁的残疾人为1701万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劳动的约1030万人,在业率为60.55%。
  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积极组织、扶持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生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文化权利。目前,全国有残疾人活动场所1770个,灵活多样地开展残疾人书画、摄影、集邮、田径、球类、棋类、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活动。1983年成立的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加入了7个世界残疾人体育组织。在多次伤残人国际比赛中,中国残疾运动员赢得近400枚奖牌,创数十次世界纪录。
  政府通过扶助、救济、补助、供养、保险和特别照顾等多种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于约140万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在农村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或建立福利院集体供养;在城镇实行定期救济或在福利院集体供养。全国城乡现有各种福利院4万个,其中收养残疾人约8万人。各级政府在残疾人的劳动、教育、医疗、生活、文化娱乐等方面,普遍采取优惠和减免税、费等措施。残疾人专用的必须进口的物品和设备,减免进口关税。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
  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十分注意采取各种方法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与偏见,形成尊重和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各地开展了“社会为残疾人、残疾人为社会”的残疾人活动日、助残日、人道主义宣传周活动,有上千万人参加。全国1000多万少年儿童参加的“红领巾助残活动”已历时五年。各地深入开展“建残疾人之家、做残疾人之友”活动。国家规定每年5月19日为法定的“全国助残日”。
  目前,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设施正在中国各地逐步建立和增多。北京、深圳、上海、沈阳、广州等城市的一些街道、商店、旅馆、剧场、图书馆及机场等公共场所,都已改建和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坡道、扶手等。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活动。1982年联合国大会确定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后,中国政府接受了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成立了由22个政府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成的“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领导、协调这一工作。198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政府接受国际劳工大会1983年通过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由于中国政府为保障残疾人的人权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和成就,中国政府和残疾人组织受到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泛称赞。1988年联合国秘书长向中国的残疾人组织颁发了“和平使者奖”和“特别奖”。

十、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


  中国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国主张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优先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为全世界广大人民享受各项人权创造必要条件。中国反对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并为消除各种不正常现象、加强国际人权合作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1955年4月,中国政府总理周恩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上签署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万隆宣言》)。公报宣布亚非会议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出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并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作为和平共处十项原则的第一条。同年5月,周恩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上指出,《万隆宣言》的“十项原则中也规定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这些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1986年,在联合国第四十一届大会上,中国外交部长在一般性辩论发言中,谈到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同年时指出,“两个公约对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政府一贯支持宪章的这一宗旨和原则。”1988年9月,中国外长在联合国第四十三届大会上发言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尽管它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1971年中国在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一直派团出席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历届会议,并在上述会议上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阐述自己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为不断丰富人权的内涵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于1979年、1980年和1981年分别派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第三十五、三十六和三十七届会议。1981年,中国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自1984年开始,中国向人权委员会推荐的人权事务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国委员在该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担任了该机构下属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的成员。
  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中国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组,其中包括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和《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等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自1981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直至《发展权宣言》于1986年在第四十一届联大获得通过。中国还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加以审议。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