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国内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完全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同外国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并把宗教界的国际联系看成是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民间交往的一部分。近处来,中国各宗教已与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发展了友好关系,多次派代表团出席国际宗教会议和宗教学术会议。中国宗教团体和组织,参加了世界佛教徒联谊会、伊斯兰事务最高理事会、世界宗教和平会议、亚洲宗教和平会议、世界基督教联合会等世界性宗教组织。自1955年以来,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之外,中国穆斯林去麦加朝觐的活动从未停止过。中国政府对此活动多方面给予方便和帮助。据统计,从1955年到1990年赴麦加朝觐的中国穆斯林有1.1万多人,是建国前中国舟斯林赴麦加朝觐总人数的几十倍。近年来,每年朝觐的人数都在千人以上。1987年中国穆斯林参加朝觐的约有1500余人,1988年为1100余人,1989年为2400余人,1990年为1480余人,1991年为1517人。
七、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汉族占全国人口的92%,其他55个民族占8%。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中国对待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国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相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宪法还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在旧中国,长期存在着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许多少数民族不被承认,境遇悲惨,有的只能躲进深山,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制度,少数民族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五十年代,中国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调查,经过科学地辨认,认定公布了55个少数民族。多数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中国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
新中国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当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目前,全国共有159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4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各种自治权利,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利。在民族杂居散居地区,还建立了1500多个民族乡,使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能更好地享受平等的权利。
在新中国,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
解放前,少数民族人民同广大汉族人民一样,深受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这种压迫在有的地方更为野蛮、残酷。例如,在旧西藏,95%以上的藏族人民是世代人身依附于官家、贵族和寺庙的农奴。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把人分成三等九级,明文规定属于“下等下级人”的铁匠、屠夫、妇女,其“命价”为“草绳一根”,并用包括“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死”等残酷的
刑法来维持这种三等九级的封建农奴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劳动群众当然毫无人权可言。
新中国建立之后,少数民族地区先后实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旧制度。在西藏,百万农奴挣脱了锁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遭受挖眼、刖足、割舌、砍手等野蛮刑罚,人不再被分为三等九级。民主改革使世代受压迫的少数民族人民获得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争得了基本人权,第一次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
今天,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
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
宪法规定,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比,都为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一倍左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455人,占15%。只有几千人的珞巴族、赫哲族、门巴族,在全国人大也都有其代表。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国选举法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对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作了特殊照顾性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中国各民族的人民都可以担任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各种职务。在这方面,同样不存在对少数民族的任何歧视。不少少数民族的人士担任了或曾经担任过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国家高级领导职务。《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都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这些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据统计,1989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构里,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总数的17.27%,正副省(市)长、自治正副主席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总数的12.66%;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一级机构里,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总数的14.2%,正副市长、专员、州长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11.9%;县(县级市)一级机构里,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17.3%,正副县(市)长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15.16%。这些比例全都高于少数民族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8%的比例。
国家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近年来,少数民族干部以每年递增上万人的速度在增长。在西藏,全区已有藏族干部3.7万人,占干部总数的66.6%;在自治区一级和县级干部中,藏族干部分别占72%和61.2%。在内蒙古,蒙古族干部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近50%。
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特殊照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极为落后,有的还处于原始氏族公社状态,生产方式是刀耕火种;少数民族的生活极端贫困,疾病流行,平均预期寿命只有30岁,人口日减。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积极帮助各族人民发展经济文化事业,改革落后的生产方式,使各民族的社会发展跨越了几个历史阶段。现在,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民的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少数民族总人口从1953年的3500万增至1990年的9120万,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高于汉族。少数民族公民的平均预期寿命已提高为60岁以上,增加了30岁。
为了帮助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过去一些根本没有工业的民族地区,兴建了许多现代化的大工业,如克拉玛依油田(新疆)、包头钢铁公司(内蒙古)、龙羊峡水电站(青海)、大坝电厂(贵州)、羊八井热电站(西藏)、贵州铝厂(贵州)、霍林河煤田(内蒙古)、北疆铁路(新疆)、川藏公路(四川—西藏)、青藏公路(青海—西藏)等。在西藏,解放前没有一条真正的公路。当年英国人送给达赖喇嘛的汽车,只能拆散了用牛运到拉萨。现在西藏已建成以拉萨为中心的公路交通网,通车里程达2.18万公里,并开设了多条国际国内航空线。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长期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大力扶持。目前,国家每年对少数民族地区8个省、自治区的财政定额补贴近80亿元,其中给予西藏的达12亿元以上。国家还设立了若干专项资金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如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民族地区补助费、边疆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等,每年共6亿多元。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还采取减轻负担、优惠投资、智力投资、扶贫包干等特殊措施,并专门设立了少数民族地区温饱基金。政府还组织全国经济发达省市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由于国家的帮助和当地人民的努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有了较大发展。1949年,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总产值为36.6亿元,其中农业为31.2亿元,工业为5.4亿元;1990年,少数民族地区的工农业总产值达2272.8亿元,与1949年相比,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22.6倍,其中农业为977.76亿元,增长了7.1倍,工业为1295.06亿元,增长了134.5倍。
在劳动政策方面,中国政府也制定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政府规定,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要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公民进入企业工作,各民族地方政府应有计划地从农、牧区招收少数民族家牧民进入国营企业做工等。
中国政府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改变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缺医少药的状况。1990年,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机构已有31973个,医院病床35.983万张,卫生技术人员48.86万多人。在发展现代医药事业的同时,传统的民族医药如藏医、维医、蒙医、傣医等,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政府还向少数民族地区派出了大量的医疗队。在西藏,仅1973年至1987年上半年,国家就组织10多个省市派出进藏医疗队,总人数2600多人。
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发展各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事业。截止1990年,在过去几乎没有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已建成大专院校75所。全国各地兴办了12所民族学院,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一些著名的高等学校专门举办了民族班。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举办寄宿制中小学,以便于牧区和边远地区的青少年入学。对牧区、山区和贫困地区寄宿中小的学生,普遍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还从内地向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派出大量教师,支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从1974年到1988年,仅支援西藏的教师就达2969人。1989年,全国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是1950年的102.4倍;全国小学校少数民族在学生是1951年的70.3倍;全国小学校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是1951年的1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