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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权状况

  中国法律还规定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审判实践看,绝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均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中国刑法在死刑适用上的一个独创,是中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4、中国没有“政治犯”
  在中国,仅有思想而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任何人不会仅仅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罚。中国不存在所谓政治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反革命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即那些不但具有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且实施了刑法九十一条一百零二条所列举的犯罪行为。例如,实施了阴谋颠覆政府或者分裂国家的行为,或者实施了持械聚众叛乱的行为,或者实施了间谍行为等。这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要受到惩罚的。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也是严格执行这个原则,只依法审判他们所犯的罪行,不审理政治路线方面的问题。
  5、监狱工作和罪犯的权利
  目前,中国共有监狱和劳改场所680个,现有在押罪犯110万人,监禁率为总人口数的0.99‰。这与西方有的发达国家司法部1990年统计的其监禁率为4.13‰相比,是相当低的。
  中国监狱、劳改场所严格依法接受经法院判决交付执行的罪犯。如果发现有关法律文书不完备或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狱、劳改场所有权依法拒绝收押。收押罪犯应在收押三日内通知罪犯家属,使其家属及时了解罪犯的去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绝大部分罪犯都被允许在他们所居住的地区服刑,以便于罪犯家属探视和原单位帮助教育。说在中国有的人未经审判就被送往劳改营,搞某种形式的国内流放,这完全是对中国监狱、劳改场所收押犯罪制度的歪曲,是毫无根据的编造。
  在中国,罪犯服刑期间的应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罪犯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权以通信或会见的方式,定期同家人或其他亲属联系。罪犯家中发生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可以批准其短期回家。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可以看电视、听广播,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监狱、劳改场所有供罪犯阅读的图书馆。正在服刑的罪犯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允许信教的罪犯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并在生活上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习惯。
  罪犯享有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罪犯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粮油、副食品按当地居民标准供应。每个监狱劳改场所都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医生;在专门的医疗机构内,配备专为罪犯服务的医疗设备和病床;每千名罪犯平均拥有14.8张病床,病重的送监外医院治疗或依法批准保外就医。罪犯的医疗需要是得到保障的。
  人民检察院对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监督,向监管场所派出专职的检察人员,检查劳动设施、生活设施、生活条件,以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听取被监管人员的意见,受理他们的控告申诉,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中国的监狱、劳改场所对罪犯不是单纯地惩罚,而是通过组织他们参加劳动,学习法律、文化、技术,把他们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罪犯参加文化、技术学习,经当地教育、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社会承认这些证书的有效性。据统计,截止1990年底,监狱、劳改场所的罪犯已有72万余人次获得由脱盲到大专的各类文化结业、毕业证书;已有51万余人参加各类技术培训班,39.8万余人获得技术等级证书。这对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就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中国法律规定,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罪犯,经人民法院裁定分别给予减刑、假释。1990年,全国在押犯中有18%的罪犯获得减刑、假释。
  中国监狱、劳改场所实行人道主义和科学文明的管理。这使中国罪犯重新犯罪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仅有6%至8%的水平。许多罪犯回归社会后已成为企业的骨干、工程师,有的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而在西方有的发达国家,1989年司法统计,其罪犯重新监禁率为41.4%。这说明,中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中国监狱、劳改场所把绝大多数罪犯(包括封建清王朝末代帝和历史上的战争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和对国家建设有用的人才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在国际上受到了普遍的称赞。
  6、关于罪犯的劳动
  中国法律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中国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政策,是为了使服刑者养成劳动习惯,培养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精神,矫正以往的恶习;使服刑者过有规律的劳动生活,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年无所事事,导致心情压抑、意志消沉;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几种生产技能及知识,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对罪犯实行的劳动改造政策,不是单纯为了惩罚,而是一种有利于罪犯改造和身心健康的人道主义的政策。
  中国法律规定,参加劳动的罪犯每天劳动不超过8小时,节、假日休息,其粮油、副食品按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标准供应,并享受同等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超额完成任务的发奖金,获得中等以上技术等级的按月发给技术津贴,结合劳动进行相应的职业技术培训。
  罪犯劳动的产品,主要是满足监狱系统内部自身的需要,只有很少一部分通过正常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一律不允许对外出口。中国出口商品的经营是由外贸部门统一管理的。中国的外贸管理机构从来没有批准过劳改部门有外贸经营权。
  7、关于劳动教养及被劳动教养者的权利
  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规执行的。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设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工作实施监督。按照规定,被教养者只是那些年满16周岁,在大中城市危害社会治安而屡教不改的,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符合有关劳动教养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人。对劳动教养的决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监督制度,避免错误地决定收容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照劳动教养法规对应劳动教养人员作出一年至三年不等期限的劳动教养决定后,被劳动教养的人及其家属有权利获知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及其期限。对被劳动教养不服的,可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诉;也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管理所如发现被收容者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应判刑的,可以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复核处理。
  被劳动教养的人,除必须遵守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限制某些权利的管教措施外,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的公民权利。例如,不被剥夺政治权利,要依法行使选举权;有通信自由、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在劳动教养期间允许会见家属,并允许在会见期间夫妇同居,也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好的,可依法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目前,在劳动教养人员中,每年约有50%的人被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机关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劳动教养管理所均设立教育机构,配备教员,对被劳动教养人进行系统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被劳动教养人每天劳动不超过6小时。
  中国自实行劳动教养以来,平均每年新收容5万多被劳动教养人员。经过劳动教养,绝大多数人弃旧图新,其中不少人已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材。据近几年调查统计,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违法犯罪的,仅占7%左右。实行劳动教养,使那些家庭、单位、学校管不了,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继续违法和陷入犯罪的泥潭,并进而使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直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被劳动教养人亲属的称赞。
  由于中国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上刑事案件发案率和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990年,中国的发案率和犯罪率,分别为2‰和0.6‰。这与西方有的发达国家发案率和犯罪率分别为60‰和20‰相比,要低得多。

五、劳动权利的保障



  公民的劳动权利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依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就业是享有劳动权的直接体现。在人口众多、经济薄弱的中国,就业是突出的社会难题。在旧中国,由于国民党政府贪污腐败,发动内战,国民经济走向总崩溃。民族工商业大量倒闭。到1948年初,天津工厂倒闭70%至80%;广东400余家工厂只剩不足100家;上海大量工厂倒闭,剩下的3000余家工厂的开工率仅及平时的20%。工商业大量倒闭的直接后果,就是工人和职员的大量失业。到1949年全国解放时,中国失业人口达到474.2万人,相当于当时职工数的60%,给新中国留下了沉重的社会负担。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劳动者就业。在不到四年的时间内,就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基本安置就业。其后,随着全国人口以每年1400多万的数量增加,就业始终是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城镇中需要就业的所有人员,基本上都由政府负责安置,并主要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对国家统包就业制度作了改革,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广辟就业门路;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劳动就业服务;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为劳动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对于农村因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政府采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各种工副业专业户的办法,“离土不离乡”,就地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人到城市安置。近两年,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深化企业改革,在治理整顿中关停并转了一部分企业。政府十分重视这些企业职工的安置,通过短期和中期的培训,使他们迅速适应新的工作。1990年,中国城乡社会劳动者人数达5.67亿人,是1949年社会劳动者总人数的3.1倍;城镇在业人数达14730万人,相当于1949年的9.6倍;城镇行业率仅为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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