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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权状况

  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中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1991年6月1日又开始实施著作权法。据1990年统计,中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27万多件,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66个。仅美国企业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到1990年底已达12528件。
  卫生事业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必要条件。在旧中国,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少、水平低,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成了一个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各种卫生人员组成的、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网。1990年,全国卫生机构已有20.9万个,比1949年增长55.9倍;医院床位262.4万张,增加31.8倍;专业卫生技术人员389.8万人,增加6.7倍。中国人口大部分在乡村。现在全国有乡卫生院47749个,有86.2%的村建立了医疗站和卫生所。全国乡村有医院病床150.2万张,医务人员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123.2万人。在中国,平均每一医生负担人口数为649人,而中等收入国家每一医生的平均负担数是2390人。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种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麻风、霍乱、鼠疫、天花等烈性传染病基本被消灭;血吸虫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等地方病的流行得到了控制。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中国人民的健康水平。世界卫生组织驻中国代表基恩博士说:“中国保健制度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如果只看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死亡原因这些统计数字……几乎不可能看出这是发展中国家。”
  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一传统在新中国得到发扬光大。年老者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截止1990年底,全国领取离休退休工资和退职金的人数已达2301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约为1∶6。1990年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金,人均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使老年人晚年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老年人受到社会各界的帮助和爱护。在城镇,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帮助孤寡老人,维护老人的各项权益。对无依靠的老人,国家开办社会福利院,集体企业开办敬老院,免费提供食宿和其他服务。对农村无依靠的老年人,由社会和集体对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中国法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利,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国十分重视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保障。
  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民代表和领导工作人员中,妇女都占有相当的比例。1988年选出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为634人,占代表总数的21.3%。在人民法院系统,现有女法官5600人。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公职人员已从1951年的36.6万人增加到现在的870万人,占公职人员总数的28.8%。中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中国女职工人数,已由1949年的60万人增加到现在的5300多万人。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尊重,1990年在校女生7881万人,其中高校近70万人,中等学校为2156万人,小学为5656万人,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3.7%、42.2%、46.2%。
  国家特别重视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方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罪犯。
  国家制定了保护儿童的法律和法规。严格禁止虐待和拐卖儿童,禁止使用童工。为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国家发布了有关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提高保育水平的决定和防治小儿麻痹、天花、白喉、结核等疾病的专门规定。中国儿童的保健率和学龄儿童入学率,同世界发展中国家相比,是较高的。中国儿童的预防接种率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中国现在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发展还比较落后,人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权利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中国的《关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1991—2000年)中,已就人民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进一步改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四、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中国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依照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惩罚少数犯罪分子。这体现了中国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
  中国公安、司法机关主要遵循以下的原则进行活动,即: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于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追究。2.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一切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检察院、法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能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彼此不能互相代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和监狱、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司法原则是由中国的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它为在国家的司法活动中维护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公安、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司法程序上,中国法律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权,作了明确的严格的规定。
  1.关于拘留和逮捕
  中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为了保证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正确运用,使无辜者不受侵害,宪法和法律把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职权赋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拘留权。被拘留者对拘留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安机关拘留的人犯,需要逮捕的,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中国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及时地进行查处。
  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的办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又有特殊的规定。198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又规定了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一审、二审期限,以及补充侦查期限等的延长和计算。
  2、关于搜查取证
  中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搜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察机关严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执法情况。
  严禁刑讯逼供,是中国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原则和纪律,一旦发生违反这一原则和纪律的案件,发生一起,就依法查处一起。1990年,中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刑讯逼供案件472件,这既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使广大执法人员从中接受了教训。
  3、关于起诉和审判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起诉或免予起诉,由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全面仔细的审查作出决定,以确保惩罚犯罪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防止无辜公民被错误起诉,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1990年,全国各检察机关对侦查部门移送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的有3507人。
  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外,都依法公开审理,开庭前要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旁听。在庭审过程中,凡属据以立案的事实和证据,都必须当庭调查、核实。除休庭评议外,包括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庭活动,都要公开进行。所有案件(包括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必须公开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坚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搜集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而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为其辩护。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并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民法院在作出开庭审理的决定后,起诉书副本最迟应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使其了解被指控的罪行和原因,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和与辩护人联系。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照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被告人有上诉权和申诉权。中国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上诉不加重刑罚。
  中国刑法对青少年的犯罪和刑事责任,有专门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诉讼过程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受到严格监督。1990年,中国检察机关对这方面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200件次,使公民诉讼和审判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中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保留死刑这一刑罚,但对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的适用,做了极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同时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中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规定了特殊的复核程序,即判处死刑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两审终审后,还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或经其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处刑以及审判程序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复核,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经复核后,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有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由有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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