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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权状况

  宪法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水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主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人,一经发现,要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宪法规定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就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结合。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国十分注意健全法制,颁布和实施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79年至1990年,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已制定99个法律、21个有关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52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了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有关人权立法的,约有1000多件。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中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人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建国4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是满意的。当然,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建设也不是完全一帆风顺的,在历史上甚至出现过“文化大革命”那样严重破坏民主与法制的现象。但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的支持下,纠正了这些错误,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断地向前发展。当前,中国在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下,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健全和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以保证人民能够充分地享有公民权和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三、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中国主张的人权,不只是生存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权。
  社会主义中国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使全体劳动者获得在经济上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既不脱离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搞私有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通过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使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劳动人民共同占有。劳动人民享有对生产资料管理、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据统计,1990年中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4449亿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为2919亿元,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为529亿元,分别占全社会投资总额的65.6%、11.9%。这就是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大部分(77.5%)为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
  中国实行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同时允许和支持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达到共同富裕。这既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又防止了两极分化。中国是世界上分配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据1990年统计,中国生活费收入最高的20%的城镇居民所得份额,仅相当于收入最低的20%的居民所得份额的2.5倍。这使中国在经济还不甚发达的情况下让11亿人民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并避免了因两极分化而使社会陷入对抗。
  经济上的平等,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中国经济获得迅速发展。
  建国4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1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从1953至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6.9%;从1979至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8%。许多主要产品产量,如谷物、棉花、猪年羊肉、布、原煤、水泥、电视机等,已跃居世界第一位;钢、原油、发电量、化纤等产品的产量,也已跃居世界前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据统计,1990年国民收入为1442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相当于1952年(589亿元)的11.9倍。国民收入的大部分用于消费。1990年的消费额为944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相当于1952年(477亿元)的8.4倍。消费额中,居民消费额为810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相当于1952年增长98.9%,中国居民1990年的人均消费额为714元,按可比价格计算,仍比1952年提高了2.7倍。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在解决温饱之后,开始向小康生活迈进。据统计,1990年,农民家庭每百户拥有自行车118.3辆,电视机44.4台;城镇居民每百户拥有自行车188.6辆,电视机111.4台,电冰箱42.3台,洗衣机78.4台。中国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城镇居民由1978年的3.6平方米上升到1990年的7.1平方米;农村居民由1978年的8.1平方米上升到1990年的17.8平方米。新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不仅是旧中国所根本不可比拟的,而且在国际社会中也是居于前列的。
  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旧中国,人民没有自主劳动的权利,劳动权操纵在占有生产资料的地主、资本家的手中,劳动人民时刻面临失业的威胁。1949年全国解放初期,城镇失业者达474.2万人,相当于当时职工的60%。建国以后,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了就业问题,广大劳动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1979—1990年12年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400万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突出起来。中国政府采取“离土不离乡”的方针,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各种工副业专业户的办法,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1985年以来,城镇待业人员待业率一直保持在2.5%左右,同世界各国相比是很低的。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水论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取得的对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水面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无论是什么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中国现有私营企业9万余家。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同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侵犯、非法查封和没收。对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合资经营和独资经营,中国政府依法予以保护。
  受教育的权利,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旧中国,绝大多数劳动人民享受不到受教育的权利,全国人口中80%以上是文盲,学龄儿童入学率仅20%左右。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到1989年,全国城乡已建立各级学校104.5万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1075所。1990年城市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77%,农村达到97.29%。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数分别为1949年的17.6倍、40.3倍和5倍。1949—1990年累计,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共760.82万人,等于旧中国1912年至1948年间毕业生总数的近40倍。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出国留学的人员大量增加。自1978年到现在,中国向外派遣各类留学人员达15万多人,分布在86个国家和地区。这期间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近5万人。目前在国外的还有10万多人。1989年发生政治风波后,中男出国留学的人数与往年相比,非但没有减少,且有一定程度的增加。1990年国家公派3000名留学人员的计划已经完成;1990年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总数约6000人;自费出国留学生近2万人(不包括赴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语文就读生)。近两年来,仅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有关部门统计,回国的留学人员有3000多人,他们都愉快地走上了自己的工作岗位。还有5700多名留学人员先后回国探亲、休假或短期工作,他们都顺利地返回了留学所在国。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公派留学人员有回国服务的义务。中国政府一直重视留学回国人员,为他们回国工作创造条件,并设立了负责接待、安置留学回国人员的专门机构。在中国科学院和各大学建立了70多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短期工作站,为回国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和生活环境。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还设立了多种基金,为回国留学人员提供科学研究经费,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的科研和教学工作。
  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中国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推动和繁荣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科技队伍不断壮大。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达1986年2月成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接受科研项目的申请34847项,申请资金金额23.1亿元。科技战线取得了很多突出的成果。例如,生物科学方面的合成牛胰岛素、酵母丙氨酸转移核糖核酸的人工合成,农业科学方面的杂交水稻,高能物理方面的正负电子对撞机,以及原子弹、氢弹和每秒1亿次运算的巨型计算机等的研制,“长征3号”运载火箭的发射,卫星通讯和超导研究等,这些方面都已跃居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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