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的寿命和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据统计,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从解放前的35岁提议到1988年的70岁,超过世界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人口死亡率从解放前高达33‰下降到1990年的6.67‰,成为世界上死亡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987年,中国的婴儿死亡率为31‰,已接近高收入国家水平。中国人口的体质特别是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也比旧中国有很大提高。1979年同1937—1941年相比,15岁的男孩身高增加1.8厘米,平均体重增加2.1公斤;15岁的女孩身高增加1.3厘米,体重增加1公斤。从1979年至今,中国人民的体质又有了明显的提高,彻底甩掉了旧中国“东亚病夫”的帽子。
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这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在争取和维护人权方面取得的历史性的成就。
在中国,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至今仍然是一个首要问题。虽然中国已取得了独立,但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国力有限,维护中国的独立与主权,保证中国不再受到帝国主义的欺凌,仍然是中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虽然中国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的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人口的压力和人均资源的相对贫乏还将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一旦发生动乱或其他灾难,人民的生存权还会受到威胁。所以,保持国家稳定,沿着已取得成功的路线,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力,坚持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增强国力,使全国人民的生活在温饱的基础上进一步达到小康水平,从而使人民的生存权不致受到威胁,这是中国人民最根本的愿望和要求,也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
二、中国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
中国人民在争取生存权的同时,为争取民主权利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广大人民毫无民主权利可言。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清王朝,建立了中华民国。他曾希望在中国实行西方的民主制度,但是革命果实被封建军阀袁世凯窃取。以后,议会成为军阀争权夺利的工具,发生了被长征饭店作“猪仔议会”的贿选总统的丑闻。孙中山终究未能实现他的理想,在“革命尚未成功”的忧愤中病逝。许多中国人也曾对美国支持的蒋介石政府抱有幻想。但是,蒋介石只是又一个军阀,他实行法西斯统治,对争取民主的民众进行血腥屠杀,使千百万人倒在血泊之中。他不顾中国共产党、各界爱国民主人士和广大人民的反对,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实行不抵抗政策,加紧内战。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他又违反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全国人民要求和平民主建设的迫切愿望,发动大规模内战。广大人民忍无可忍,奋起斗争,终于推翻了蒋介石的反动统治。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举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它推动和协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实行国共合作,发动反对军阀统治的北伐战争。在蒋介石背叛民主革命后,中国共产党联合各界爱国民主人士,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反内战、反饥饿、反独裁、反迫害的斗争;在解放区建立了民主政府,制定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坚决实行了自己的民主纲领。解放区的民主制度吸引了全国千千万万爱国民主志士,成为全国人民的希望所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派在中国的独裁统治,建立了一个民主的、自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民获得了真正的民主权利。中国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方,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质。
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定了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使旧中国处在社会最低层的劳动人民获得法定的民主权利。
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使占中国人口一半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规定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使中国各少数民族享有同汉族同等的民主权利。
为了保障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条件,确定了适合自己国情的选举制度,即对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人民真正能选举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这些年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办法又作了改进,如改变等额选举办法,实行差额选举等。中国人民普遍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利。据1990年全国县、乡直接选举统计,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占18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选率一般都在90%以上。中国选举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选举不受金钱的操纵,代表当选与否,不是靠吹嘘、许愿,而是看其对国家对社会实际贡献的大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从选举的结果可以看出,当选代表具有广泛性,代表着各阶层各行各业的广大人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0名,其中工农684名,占23%;知识分子697名,占23.4%;国家公务人员733名,占24.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540名,占18.2%;人民解放军267名,占9%;归侨49人,占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拥有立法权。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它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政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它决定或者罢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决定大政方针时充分发表意见,决定后即共同贯彻执行。这既能集中人民的意志,又能使人民通过它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中间,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他们密切联系群众,广泛了解实际情况,有利于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制定切合实际的法律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它是全中国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它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在争取独立和解放的长期艰苦斗争中所作出的历史性选择。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的领导。党集中人民的意志,形成自己的主张和政策,然后通过国家的法定程序,经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为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在国家领导体制中,党不代替政府的职能。党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权力。任何党员,同每个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体现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保障各社会阶层、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都能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发挥作用。中国除了共产党外,还有8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些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的合作,在建国以前的民主革命中即已形成。中国共产党在合作中的领导作用,也是在长期共同斗争中形成而为各党派所公认的。无论是在推翻“三座大山”的斗争中,还是在建设新中国时期,这些民主党派根本的政治主张同中国共产党是一致的。各民主党派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的权利。各党派都获得很大发展。中国的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反对党,而是参政党。有关国家的重大问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都要反复向各民主党派征求意见,协商解决办法。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了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团结群众的作用。有许多民主党派人士担任了国家权力机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出的19位副委员长中,民主党派成员占7位。目前担任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已有近1200人。
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组成的。新中国第一届中央民政府就是由第一届全国政治协调会议选举产生的。以后成立了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即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监督作用。各级政协会议通常与全国和各级人大同时召开。正当协商制度对发扬民主起了重要作用。
中国十分重视基层民主建设,以保障公民能直接行使公民政治权利。城市的基层民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是群众自己建立的自治组织,一方面办理群众自身和公益、福利事业,一方面协助基层政权调解民间纠纷,进行思想教育,维护社会治安。中男的企业普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以及监督企业领导干部的组织。近几年,几乎所有大中型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都在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与和监督下接受了考核和评审。
中国
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仅供参考民政治权利。除了上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中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据统计,在全国各类报刊中,属于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的报刊,只约占报刊总数的五分之一,其余都属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和群众组织。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发表权以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树林、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公民用什么观点撰写什么著作,选择什么出版社出版,都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据统计,1990年全国出版图收80224种,印数达56.4亿册,其中绝大多数是个人署名发表的著作。在结社自由方面,据1990年统计,全国有各类社团近2000个,包括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等,这些社团都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