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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

  1987年,国家确定,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地方,借鉴国际上设立内陆开发区和边境自由贸易区的做法,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为活跃沿边地区的经济,富裕边民,促进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1992年国家决定进一步开放内蒙古自治区的满洲里、二连浩特,吉林省的珲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宁、博乐、塔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凭祥、东兴等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内陆边境城市。1993年,国家选择了呼伦贝尔盟、乌海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七个民族地区作为改革开放的试点。
  八十年代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海市被国家列为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还有一市五县列为国家沿海经济开放区;乌鲁木齐市、南宁市、昆明市、呼和浩特市、银川市、西宁市、贵阳市等少数民族自治区首府和少数民族较多的省的省会城市被国家列为内陆开放城市;国家还先后批准了桂林市、南宁市、乌鲁木齐市、包头市四个民族地区大中城市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目前,新疆已同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稳定的经贸关系。1992年至1997年,新疆进出口贸易总额达69.9亿美元,年均增长21.1%。新疆六个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各方面的建设和招商引资都取得重大成果。新疆已开通15个开放口岸,兰新铁路复线和第二座亚欧大陆桥的贯通,使一个现代化的西北国际大通道初步形成。
  广西对外开放以来,外来投资不断增长。“八五”时期(1991—1995年)实际利用外资(含外国政府贷款)32.4亿美元,比“七五”期间(1986—1990年)增长5.6倍。至1997年末,广西累计批准外资项目8505个,合同外资金额137.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67.1亿美元。目前,到广西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已达30多个⑾。
  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
 国家财政从1955年起就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又设立“民族地区机动金”,并采取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等优惠财政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据统计,仅上述三项优惠政策,到1998年国家就对少数民族地区累计补助达168亿元。1980年,中央财政又对五个民族自治区及贵州、云南、青海三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实行定额补助制度,上述三项优惠政策也计入定额补助中继续予以保留。从1980年到1998年,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获中央财政定额补助1400多亿元。1980年,国家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1986年,国家设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全都保持下来。国家在1995年开始实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对西藏等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以及其他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专门增设了政策性转移支付内容,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政策性倾斜,政策性转移支付额随国家财力的增长不断增加。1998年,中央对五个民族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贵州、云南、青海省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近29亿元,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的48%。
  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照顾少数民族用品生产
  国家对民族贸易实行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如1963年开始实行利润留成照顾、自有资金照顾和价格补贴照顾的“三项照顾”政策等。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适应和满足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用品的需要,国家不仅确定了涉及服装、鞋帽、家具、绸缎、食品、生产工具、手工艺品、装饰用品、乐器等16个大类、4000余个民族用品品种,而且还采取建立专门生产基地、优先保证生产资金和原材料供应、减免税收、低息贷款、运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1991年以来,国家结合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八五”期间(1991—1995年),国家对426个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和2300多家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在信贷、投资、税收和商品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并设立专项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1997年6月,国家出台了新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在“九五”期间(1996—2000年)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等。
  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尽管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自然地理的制约,以及社会发展程度低、生产条件差、科技和文化知识不够普及等原因,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比较,发展相对落后,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还相当困难,还有部分少数民族人民的温饱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中国自八十年代中期大规模地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扶贫工作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始终是国家重点扶持对象。
  在十多年的扶贫开发过程中,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除享受其他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特殊政策:(一)放宽标准,扩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范围。1986年首次确定国家重点贫困县时,将少数民族自治县列为重点贫困县的标准从全国统一的1985年人均收入低于150元放宽到200元,对牧区和民族地区的一些困难县放宽到300元。当时确定的331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有少数民族贫困县141个,占总数的42.6%。1994年开始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重新调整了国家重点扶贫县对象,在确定的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有257个少数民族县,占总数的43.4%。(二)在扶贫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上重点向少数民族贫困县倾斜。国家在分配扶贫资金和物资时将五个民族自治区全部视同西部省区,予以重点扶持。部分省区在分配扶贫资金时专门切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县。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至1998年国家共向257个少数民族贫困县投入中央扶贫资金169.5亿元,占扶贫资金总数的45%。(三)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安排专项扶贫资金。从1983年到2002年,中央政府每年拨出2亿元专款用于甘肃和宁夏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三西”(甘肃省的定西 、河西地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西海固地区)干旱地区的农业建设。从1990年起,国家专门设立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四)积极开展同国际组织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合作。1995年以来,世界银行在中国实施了三期扶贫项目,贷款规模总计6.1亿美元,覆盖了广西、内蒙古、宁夏及其他省区的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五)组织东部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扶贫协作。1996年,中央政府决定组织九个沿海发达省、直辖市和四个计划单列市对口帮助西部十个贫困省、自治区,三年来共捐款捐物10.4亿元,实施合作项目2074个,投资近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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