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

  从“一五”计划(1953—1957年)开始,国家即在内蒙古、新疆、宁夏等民族地区安排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如内蒙古包头钢铁基地、宁夏的青铜峡水电站、新疆的石油勘探和内蒙古兴安岭林区的开发等。仅在五六十年代,国家就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了四川至西藏、青海至西藏、新疆至西藏等公路干线,建设了包头至兰州、兰州至西宁、兰州至乌鲁木齐、贵阳至昆明、成都至昆明、成都至贵阳、长沙至贵阳等通往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铁路干线。国家先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了一大批大中型工业企业,仅在五个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就建设了1400多家。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发展十分关注,近年来优先在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安排水利、电力、交通、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项目,并实行投资倾斜,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1998年,国家增加的财政投资用于中西部地区的占62%,中央财政用于中西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1.2%,高出东部地区14.9个百分点,创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水平。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见表三)。据统计,1998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铁路营业里程达1.73万公里,是1952年的4.6倍;公路通车里程达37.41万公里,是1952年的14.4倍;邮路及农村投递总长度113.54万公里,是1952年的8.6倍。

  表三:1998年与1952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工业发展对比

  项目\年份        1952年     1998年
  工业总产值(亿元)   5.4       5313.0
  生铁产量(万吨)    0.90      701.73
  钢产量(万吨)     0.06      632.80
  原煤产量(万吨)    178.0      17568.6
  原油产量(万吨)    5.20      2047.24
  发电量(亿千瓦小时)  0.8       1323.1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帮助下,新疆陆续建成了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独山子石化总厂乙烯工程等一批技术先进的现代化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南疆铁路、塔城机场、吐鲁番—乌鲁木齐—大黄山高等级公路等一批大型交通设施。据统计,在1978年至1997年的20年间,新疆建成投产项目5万多个,其中大中型项目64个,形成固定资产1900多亿元。这些投资使新疆的水利、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环境有了很大改善。新疆现已成为全国第四大产油及加工区,是全国重要的棉、毛纺业基地和毛皮加工基地⑨。
  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发展给予了特殊的支持。1984年,中央组织九省市的人力、物力,用一年多的时间,在西藏援助修建了包括能源、交通、建材、市政建设等43项工程,投资达4.8亿元。1994年,中央政府又决定由中央和全国其他省市无偿援助西藏建设62项工程,总投资超过40亿元,现已有60项竣工。1997年,国家投资20.14亿元的羊卓雍湖抽水蓄能电站竣工、发电。据统计,从五十年代到1998年,中央政府共向西藏投入400多亿元,并调动了大量物资进藏。中央政府和其他省市的援助,极大地改善了西藏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如今西藏已拥有电力、采矿、建材、森工、毛纺、印刷、食品等现代工业。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农牧业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积极领导少数民族农牧民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和草原基本建设,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政府通过无偿发放农具、发放生产资金、减免农牧业税、发放无息或低息贷款等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见表四)。1998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633.11元,是1980年的21.5倍。

  表四:1998年与1952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农牧业发展对比

  项目\年份        1952年     1998年
  农业总产值(亿元)   31.2      3210.5
  粮食产量(万吨)    1581.50    7295.43
  大牲畜总数(万头)   2439.2     5564.7

  八十年代初,中央政府对西藏确定了“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的两个长期不变政策,并对农民实行“免征免税”的优惠政策,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占西藏人口80%以上的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连年丰收。1998年西藏全区粮食总产量达85万吨,比1959年增长4.6倍。为进一步改善西藏农牧业生产条件,国家在九十年代投资20多亿元,综合开发治理雅鲁藏布江、拉萨河、年楚河“一江两河”流域的农业基础设施,整个项目计划修建40项工程,项目完成后,受益耕地约占西藏现有耕地面积的45.6%。在国家的支持下,宁夏1989年以来在河套灌区先后完成了第一、二期农业综合开发,开垦荒地4万公顷,改造中低产田10万多公顷,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近4亿公斤⑩。为帮助民族乡的发展,1993年中国政府制定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上级政府应在财政、金融、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支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在“八五”期间(1991—1995年),政府每年设立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力度
  中国自七十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实施了农村、国企、财税、金融、投资、外贸、流通、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民经济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同时,随着国家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少数民族地区发挥各自的沿海、沿江、沿边特点,积极发展边贸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在全国对外开放总体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
  七十年代末以来,国家在保留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补贴并设立发展基金等多项优惠政策的同时,鼓励少数民族地区从本地的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外引内联,发展边境贸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通过积极稳妥的改革,推动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