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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

  在中国,任何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言行都是违法的。少数民族如遭受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权利,司法机关对此种控告必须负责予以处理。
  中国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等国际公约,并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同国际社会一起,为在世界各国实行民族平等,反对种族隔离、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进行不懈的努力。
  维护和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为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中国宪法规定: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同时,国家还在全体公民中广泛开展各民族大团结的宣传和教育。在文艺作品、影视作品、新闻报道、学术研究中都大力倡导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特别是反对大民族主义。为防止和杜绝意识形态领域的大民族主义和不平等现象的出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专门就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举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维护各民族平等权利、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共同进步繁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988年,中国政府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有565个先进集体、601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1994年,中国政府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200多个模范单位和个人受到表彰。1999年,中国政府还将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激励先进,弘扬正气,使民族团结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不仅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而且对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稳定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地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制定了具体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在中国,不论是信仰藏传佛教的藏、蒙古、土、裕固、门巴等民族的群众,还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等民族的群众,以及部分信仰基督教的苗、瑶等民族的群众,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中国有清真寺3万余座。在新疆有清真寺2.3万座。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
  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在五十年代组织人员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建立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民族语文专门人才,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在各个领域中的运用。
  目前,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文字的民族有21个,共使用27种文字,其中壮、布依、苗、纳西、傈僳、哈尼、佤、侗、景颇(载佤文系)、土等十多个民族使用的13种文字是由政府帮助创制或改进的。
  在中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全国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在教育领域,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目前中国用17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近百种报纸,用11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73种杂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台用16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广播,地、州、县电台或广播站使用当地语言广播的达20多种。用少数民族语言摄制的故事片达3410部(集)、译制各类影片达10430部(集)。到1998年,全国36家民族类出版社用23种民族文字出版各类图书4100多种,印数达5300多万册。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有以下类型:(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二)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三)以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等;(四)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恭城瑶族自治县等;(五)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等。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中国政府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乡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
  截止到1998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56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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