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将坚持把贫困地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作为扶贫开发的首要对象。这些贫困人口虽然数量不多,但解决的难度很大。同时,还要帮助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由于生产生活条件尚未根本改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一遇自然灾害,这部分人极易返贫。要在实现稳定脱贫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这部分人发展,走向富裕。
2001年至2010年中国扶贫开发的总体目标是:尽快解决极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落后状况,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
中国政府将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把贫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作为2001年至2010年扶贫开发的重点,并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实行统筹规划,分年实施,分类指导,综合治理。
措施和途径
2001年至201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任务,将主要通过如下措施和途径实现:
--继续重点支持发展种养业。集中力量帮助贫困群众发展有特色、有市场的种养业项目。以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为中心,依靠科技进步,着力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以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为原则,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市场为导向,选准产品和项目,搞好信息、技术、销售服务,确保增产增收。
--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产业化发展方向和要求,对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农产品生产,进行连片规划建设,形成有特色的区域性主导产业。积极发展“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引导和鼓励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为贫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
--增加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国家将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根据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增加扶贫贷款,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的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
--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以贫困乡、村为单位,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环境改造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到2010年,在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区域内,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力争做到绝大多数行政村通电、通路、通邮、通电话、通广播电视;做到大多数贫困乡有卫生院、贫困村有卫生室,基本控制影响贫困地区群众生活生产的主要地方病。
--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实行农科教结合,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统筹,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不同类型的短期培训,增强农民掌握先进实用技术的能力。确保在贫困地区实现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开发。中国政府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吸引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于适应市场需要,能够提高产业层次、带动千家万户增加收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够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并改善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型企业,能够安排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市场流通问题的企业,国家都给予必要的支持。
--注重动员全社会帮助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除了政府动用资源进行扶贫外,国家将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增加社会扶贫的资源。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继续做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的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进一步扩大协作规模,增强帮扶力度。鼓励和引导各种层次、不同形式的民间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发挥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贫开发项目。
--推动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向中国提供援助性扶贫项目。为保证这类项目的顺利执行,国家将适当增加相应配套资金比例,对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全额配套。根据贫困地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国外援助性扶贫项目的管理。努力提高国外援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增强还贷能力。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扶贫开发领域里的交流,借鉴国际社会在扶贫开发方面创造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中国扶贫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整体效益。
--推进扶贫开发的规范化建设。切实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坚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加强贫困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权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干部和基层组织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和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形成制度,长期坚持。稳定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增强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随着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扶贫开发工作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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