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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儿童权益依法受到保护。1997年,全国有幼儿园18.3万所,在幼儿园(包括学前班)的儿童2519万人,幼儿园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9%,比1990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1998年,希望工程资助失学儿童25.18万名,新建希望小学1855所,资助灾区贫困家庭儿童53907名。至此,希望工程实施9年来,已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16.11亿元,资助失学儿童209.88万名,援建希望小学7111所。为解决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1998年国家教委、公安部制订《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要求流入地人民政府依法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创造条件,提供就学机会,保障其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1997年,为残疾儿童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有1440所,比1990年增加了近一倍;盲、聋、弱智儿童入学率由6%提高到64.3%。特殊教育在校生从1978年的3.1万人增长到1997年的34.1万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34.06万人,是1990年的近5倍。
  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目前,全国已有爱婴医院4730所。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球2000年儿童发展的24项目标中,中国有14项已经或即将实现。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33.1‰和42.3‰,婴儿死亡率比20年前的74‰下降40.9个千分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也下降近1/3。1997年儿童腹泻死亡率为141.7/10万,比1991年下降67.8%。全国共建立康复中心(站点)达3371个,10年内已有416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9万聋儿开口说话,60万儿麻后遗症患者经矫治手术改善了功能,14万智力残疾儿童通过康复训练,增强了认知和自理能力。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城市儿童福利院91所,收养孤儿2万多名。国家通过计划免疫消灭了脊髓灰质炎。全民食盐加碘,为9000多万孕妇、2岁以内婴幼儿等特需人群补用碘油丸,减少了残疾发生。

六、少数民族的权利



  中国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对少数民族特殊保护的政策。少数民族人民不仅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而且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各种权利。
  少数民族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九届全国人大、政协中,55个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和委员。占全国人口总数8.98%的少数民族,有全国人大代表428名,占代表总数的14.37%;全国政协委员257名,占委员总数的11.7%。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自1978年以来,中国新设立民族自治地方63个,目前全国共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和1200多个民族乡。全国55个少数民族已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各少数民族人民充分的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都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50万人。1998年,藏族干部已占西藏自治区干部总数的74.9%。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扶助政策,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援,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据统计,1997年,少数民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已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加到7087亿元,增长21倍,年均递增10.9%,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高1.1个百分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247元增加到4053元,增长15倍。少数民族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20元提高到1997年的1482元,增长11倍多;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375元提高到4818元,提高近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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