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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权事业的新进展

四、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中国政府尊重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中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都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具体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在西藏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在西藏,目前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达1787处,住寺僧尼46380人。西藏自治区及所辖7个地市均设有佛教协会,自治区佛教协会办有佛教刊物和藏文印经院。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和保护藏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1951年,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明确规定,在西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在废除三大领主包括上层僧侣的封建特权,废除剥削制度,实行政教分离的同时,中央政府再次重申要“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俗习惯”,由宗教界人士按民主原则自主管理寺庙。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先后将布达拉宫和大昭寺、札什伦布寺、哲蚌寺、萨迦寺、色拉寺等著名宗教活动场所列为全国或自治区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十年代以来,国家每年都拨发专项资金和黄金、白银等用于寺庙的维修、修复和保护。国家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已达3亿多元。
  到目前为止,由国家和自治区出资维修、修复的著名寺庙有:大昭寺,白居寺,则拉雍仲寺,敏竹寺,兴建于八世纪的桑耶寺,藏传佛教格鲁派四大名寺札什伦布寺和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昌都强巴林寺,热振寺,萨迦派的萨迦寺,噶玛噶举派的楚布寺、噶玛丹萨寺,直贡派的直贡帖寺,苯教的墨如寺、热拉雍仲林寺,以及夏鲁派的夏鲁寺等。对布达拉宫的维修,国家共拨专款5500多万元,历时5年多,维修面积达33900平方米。国家资助专款670万元、黄金111公斤、白银2000多公斤及大量珠宝,修复了五世至九世班禅灵塔祀殿。为修建十世班禅灵塔祀殿,国家一次就拨专款6620万元、黄金650公斤。1994年,国家又拨款2000万元,继续修复甘丹寺。
  西藏不断加强对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九十年代以来,藏文《中华大藏经·丹珠尔》(对勘本)、《藏汉对照西藏大藏经总目录》、《因明七论庄严华释》、《慈氏五论》、《释量论解说·雪域庄严》、《嘛尼全集》等陆续整理出版。已经印出《甘珠尔》大藏经达1490多部,还印出大量藏传佛教的仪轨、传记、论著等经典的单行本,供给寺庙,满足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宗教研究机构、高僧、学者的有关佛教专著,如《贝叶经的整理、研究》、《西藏拉萨现存梵文贝叶经的整理》、《西藏宗教源流与教派研究》、《活佛转世制度》、《郭扎佛教史》、《西藏苯教寺庙志》、《中国藏传佛教寺庙》、《西藏佛教寺院壁画艺术》等,都正式出版发行。
  在西藏各寺庙开办的学经班中,进行宗教经典研习的学经僧人有3270人。近几年来各教派推荐、输送了50多名活佛、格西和寺庙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到北京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进修深造,已有20多名学僧学成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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