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

  发生于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对包括宗教在内的中国社会各个方面都造成了灾难性破坏。中国各级政府在纠正“文化大革命”错误的过程中,也为恢复、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出了巨大努力,平反了宗教界人士蒙受的冤假错案,恢复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基督教每年恢复、新建教堂约600所;到1996年底,累计印刷发行《圣经》达1800多万册,并受到多种免税优惠;中国基督教协会自1983年起编辑出版的《赞美诗》累计发行达800多万册。从1958年至1995年,中国天主教已先后自选自圣主教126位。近十余年中国天主教培养、祝圣的年轻神甫有900多人。北京基督教崇文门教堂每周的主日礼拜有3000多人参加。天主教北京南堂每周日有4台弥撒,有2000多人参加,其中一台是专为在北京的外国人举行的英文弥撒。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各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中国的宗教徒有爱国爱教的传统。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
  在中国,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未发生过宗教纷争;信教的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也彼此尊重,团结和睦。这既是由于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兼容、宽容等精神的影响,更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