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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美贸易平衡问题

  中国自90年代以来外贸出口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加工贸易出口的扩大。1990年至1996年,中国出口总额从621亿美元增加到1511亿美元,平均每年增长16%,其中加工贸易出口从254.2亿美元增加到843.3亿美元,平均每年增长22.1%,加工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从41%增加到55.8%,在对美出口中高达70%。中国的加工贸易,大部分是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新加坡、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为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竞争能力,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工序而发展起来的。其产品依赖原有的销售渠道,主要经香港等地转口到美国等传统市场。按原产地原则统计,产品的出口国就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转移到了中国。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和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的报告,从1987年到1995年,美国对新加坡、韩国以及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贸易逆差,从340亿美元减少到78亿美元,同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从28亿美元增加到338亿美元。这些数据反映了上述转移过程,也说明美国对这些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平衡关系,在总体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近几年,中国对美出口三分之二以上是经过香港地区转口的。这些产品在香港的增值率远高于在中国内地的增值率,香港实际获利远远高于中国内地。如果把在香港增值较大的部分计为香港的出口,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就会相应减少,甚至成为逆差。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
  (一)在使用原产地统计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它的局限性,透过表面数字,认真分析各方在贸易中获得的实际利益。这样才有助于消除误解,妥善解决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二)必须考虑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和国际投资、服务贸易等日益增长的趋势,改进和完善贸易统计方法,使统计数字符合客观实际,为世界各国间的互利合作和世界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美国对中国出口管制是双边贸易平衡的主要障碍



  多年来,美国对中国采取歧视性出口管制政策。这是制约美国对中国出口,影响双边贸易平衡的主要障碍。
  人们看到,1979年中美建交以来,美国逐步放松了对华出口管制,先后将中国划入“P”组和“V”组。但是,在美国的政策规定和执行过程中,仍保留有许多歧视性规定,使中国未能真正享受到“V”组国家的待遇。1983年以后,包括美国在内的原巴黎统筹委员会成员国,开始考虑放宽对中国的出口管制,并于1985年9月形成简化对中国出口审批程序的决议,但同时提出对出口到中国的所谓“受控商品”不能改变用户和用途的要求。中国政府对此作出了积极反应。多年来,中国政府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有关承诺一直持严肃认真态度,相应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效果是明显的。对于中国政府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其它西方国家均予以承认并接受,只有美国仍持疑虑态度,要求中方对美国出口的所谓“受控商品”做这样那样的额外承诺,如提出对最终用户实施许可前检查及到货后核实的要求,对出口许可证附带各种苛刻条件,如24小时现场监控、随时抽样检验等,这些都是中国难以接受的。1994年3月,作为冷战产物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宣布解散,美国出口管制政策不能不作某些调整,但其对中国歧视性的出口管制政策基本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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