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分重视人权知识的普及和教育。近年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先后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中国妇女的状况》等文件。社会各界围绕这些文件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出版界出版了各种学习材料和通俗读物,介绍人权的由来和历史演变,阐述国际社会人权的现状和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电台、电视台和报纸杂志纷纷开辟专栏,就人权问题展开广泛的宣传和热烈的讨论。各地一些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政府有关部门举办了人权讲习班,普及人权基本知识。
中国把人权的宣传教育与国家的法制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在《
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残疾人保障法》、《
劳动法》、《
行政诉讼法》、《赔偿法》等法律颁布实施时,都开展了以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核心的宣传教育活动。目前,人权的宣传教育已纳入了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之中。各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普遍开设了人权专题讲座,一些大学开设了人权课程,系统讲授人权理论。人权宣传教育活动的普遍开展,提高了全体公民依法行使和享受人权的能力、素质和水平,增强了社会成员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心,为人权事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条件。
十、努力促进国际人权的健康发展
中国一贯尊重《
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与原则,近年来一如既往地积极支持和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为促进冷战后国际人权领域的健康发展作出了新的努力。
1994年4月,中国政府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在会见联合国前秘书长瓦尔德海姆时重申:“中国尊重《
世界人权宣言》、《德黑兰宣言》、《发展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书”,并“将一如既往地同国际社会一道,为更好地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共同努力”。
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近几年,中国连选连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派出代表团出席该委员会每年的例会。中国推荐的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委员,并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席该小组委员会每年召开的会议。此外,中国还连续当选为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成员国,中国专家连续被选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中国多次派出代表团或官员参加联合国主办的各种人权会议。在上述各机构和会议中,中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和讨论,阐明自己的看法,为不断丰富人权概念内涵,促进对人权的普遍尊重作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参加了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那次大会的筹备工作,参加了联合国召开的四次筹备会议和亚洲区域筹备会议,并担任了第一次筹备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和世界人权大会的副主席,对大会的筹备和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亚洲区域筹备会上,中国与其他亚洲国家一道,为达成《曼谷宣言》,系统阐述亚洲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作出了积极努力。在世界人权大会召开期间,中国积极阐明自己的立场,同与会各国坦诚交换意见。中国与许多国家一道,坚决抵制和反对少数西方国家挑起对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企图阻碍会议顺利进行的蛮横态度和做法。在会议最后文件的磋商过程中,中国政府代表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方案和建议,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以顾全大局和灵活合作的态度,处理、协调起草过程中的问题与矛盾,促进与会各国达成协商一致,使《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得以顺利通过。
中国一贯支持联合国为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男女平等所作的努力。1995年9月,中国成功地承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和95非政府组织妇女论坛,为世界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妇女人权的实现作出了贡献。这是联合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会议。来自197个国家和地区的4.6万多人会聚北京,围绕“平等、发展、和平”的主题,就妇女领域的广泛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慕华当选为大会主席。中国代表团积极参加了会议各项议题的讨论,就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战略及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为会议通过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政府认真履行东道国的义务,积极与联合国机构、各国政府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动员全国人民和各界妇女,为大会的筹备和召开作出了巨大努力,确保了大会的圆满成功,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联合国副秘书长基塔尼称:这次会议奠定了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新时代,是联合国妇女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中国迄今已先后批准或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
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
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15个国际人权公约。对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国政府都认真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措施严格执行公约的规定,并按时提交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