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有的地区重新出现的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
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惩处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使拐卖人口案件连年下降。1992年比1991年下降了35.2%,1993年比1992年下降了9%,1994年又比1993年下降了27.3%。
为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国家大力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加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保育水平。目前,全国有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近45万所,大中城市儿童的入园要求基本上都能得到满足。目前,全国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3164个。中国对全国儿童实行计划免疫,控制和防治传染病。1994年,全国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接种率为92.76%,卡介苗、麻疹疫苗和脊髓灰质炎接种率分别为93.96%、89.37%和93.74%。中国儿童的预防接种率已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中国政府已作出了在中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病的承诺。1991年以来,中国的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年平均下降速度分别为4.6%和4.9%。
七、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
中国有55个少数民族。中国不仅在
宪法和法律上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而且明确规定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在社会生活中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这是中国各民族之间能够长期紧密团结、和衷共济的根本原因。
少数民族参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权利继续受到特殊保护。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共有代表439人,占代表总数的14.7%,大大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8.04%的比例。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各级政府工作。目前,在全国省(部)级干部总数中,少数民族干部占10.5%;在地(厅)级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7.9%。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全面具体地落实《
民族区域自治法》,1991年以来,中国制定了20多个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一批单行条例,进一步保障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在中国,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都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法律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以及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近几年,国家继续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199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一直实行优惠政策,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援。1991年12月,国务院下达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推进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要求各级各类银行适当照顾对民族自治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各项扶贫资金和物资要更多地用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
国家和经济发达地区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支援,促进了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发展。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比1990年增长73.8%,其中农业总产值增长28.1%,工业总产值增长109.1%,铁路通车里程增长27.5%。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明显改善。1990年,民族自治地方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40元,1994年为3970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990年为546元,1994年为944元。
由于西藏位于高寒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历史上曾长期遭受封建农奴制的黑暗统治,经济文化较为落后,国家对西藏的发展给予特别照顾。1994年7月中央政府决定全国各地在西藏援建62项工程,计划投资23.8亿元。这些工程主要是水、电、路、能源、通讯、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目的是为西藏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40余项,实际总投资已上升至30多亿元。这些工程的完成,有力地促进了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了藏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藏族人民的生活水平。
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与内地、沿海地区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中国政府为缩小这种差距已经作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今后,政府将坚持不懈地继续努力,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相对落后的面貌。
中国政府历来尊重和重视维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投入了大量资金保护和维修少数民族的文物古迹。从1989年到1994年,政府共投资5300万元,对举世闻名的西藏布达拉宫进行全面维修,完成111个项目。这是十七世纪中叶清朝初年修建布达拉宫以来最大的一次维修工程。1991年以来,国家又投资3000多万元,组织人力、物力维修了藏传佛教的青海塔尔寺。
国家大力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1992年3月,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了全国56个民族参加的第三届中国艺术节。1995年1月,又在上海举办了全国56个民族音乐舞蹈邀请展演,促进了民族音乐舞蹈艺术的发展和繁荣。在政府的支持下,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团与外国进行了交流。
国家一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都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广播、影视、图书、报纸、杂志,也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1991年6月19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搞好各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促进各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推进各民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
1991年以来,在政府的支持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继续得到丰富和发展。民族自治地方从事藏、蒙古、维吾尔、哈萨克、傣等少数民族医药学的人员逐年增加,目前已达6000余人。民族医药机构和民间诊所达500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