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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

  中国在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问题上,尊重世界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有关原则拥有维护自身安全的自卫权利,也关切武器装备的过度积累对世界安全和地区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
  中国在较长的时间里没有武器装备的出口贸易,直到八十年代初才开始出口,且数量一直十分有限。按照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的情况表明,中国的常规武器出口同美、俄、英、法、德等国家相比,数量很小。
  中国对常规武器转让一贯坚持以下原则:武器出口应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防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利用军贸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
  中国对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实行严格管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的统管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制订转让的法规和政策,其成员主要包括外交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国家军品贸易局是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中国对外经营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的部门和公司必须得到政府授权和注册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合同须经批准才能有效,重大的转让项目、合同必须经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审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未经政府审查批准,私自转让武器装备及其技术的公司或个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国在防扩散及军事装备转让方面所坚持奉行的原则和做法,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有助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六、积极推动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



  中国一贯认为,争取实现裁军,维护世界和平,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长期以来,中国重视并支持国际社会为促进军控与裁军所作的持续努力。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军控与裁军活动。
  中国以认真的态度参加联合国大会和负责审议裁军与安全问题的第一委员会以及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会议。中国派高级代表团参加三次联合国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以及“联合国裁军与发展的关系”国际会议。
  中国重视并支持通过谈判缔结军控与裁军协议和条约。中国自1980年起正式参加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的工作,积极促进各项裁军问题的谈判和达成有关公约。
  中国赞赏并支持联合国倡导的各项裁军活动。1987年,中国作为东道主同联合国合作在北京召开了“世界裁军运动”区域讨论会。中国响应联合国的号召,就裁军问题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国范围开展“国际和平年”、“裁军十年”等活动。中国曾多次派人参加由联合国主持的有关研究裁军和安全问题的专家组、讨论会,认真负责地为拟订公正合理的研究报告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在国际军控与裁军活动中,中国一贯积极支持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合理建议和主张。七十年代初,中国支持斯里兰卡等国关于把印度洋定为永久和平区的建议。1973年和1987年,中国分别签署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的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和《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的有关附加议定书。中国一贯尊重并支持有关国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区的要求。根据这一立场,中国欢迎非洲国家达成《非洲无核区条约》,支持有关国家建立朝鲜半岛、南亚、东南亚和中东等无核区的主张。在双边领域,中国与一些国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军备控制与裁军问题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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