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根本上全面解决中国的人口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大力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普及文化教育,发展医疗卫生和妇幼保健事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城市化的进程,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等。近年来,中国政府在这些方面都制定了规划、政策和措施,为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趋势,中国政府和全社会都十分重视,正在采取加强宣传教育、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严禁在医学需要之外采用技术性对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产,以及完善出生申报和统计制度等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中国政府坚信,中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必将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解决前进中出现的问题,逐步走向完善。
七、保障人权的正确选择
中国政府在推行计划生育的实践中,既坚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又充分考虑和遵守国际机构和组织制定的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的原则及各项规定,逐步确立了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各项权益的方针、政策及措施、方法,并使之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华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在国际交往和合作中,充分尊重各国的主权,互不干涉内政,是中国一贯主张和坚持的原则立场。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指出,“制定和实施与人口有关的政策是每个国家的责任,应考虑到一国的经济、社会、环境、条件的多样性,充分地尊重该国人民各种不同的宗教和道德观念、文化背景和哲学信仰,以及全世界人民对一个共同未来所担负的共同而又有区别的责任。”各国只有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自主地确定其人口政策和人口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案与措施,才能有效地解决各自的人口问题。解决人口问题的国际合作,也应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本着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态度进行,才能取得积极的成果。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和模式各异、文化风俗和价值观念有别,又由于各国人口问题存在的程度或形式有所不同,各国在解决人口问题的方案和力度上也会存在各种差异,这完全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中国不但从来不把自己在解决人口问题上的做法和观点强加于人,而且一向理解并欢迎一向善意的批评和有益的建议。但是,有些人歪曲事实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妄加评论,指责其“违反人权”、“不人道”,甚至把他们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中国,以“保护人权”为借口向中国施加压力,干涉中国的内政,这是中国断然不能接受的。任何此类干涉中国内政的做法,既背离了国际社会在人口领域确立的基本原则,又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都是无益于中国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世界人口的稳定的。
中国一向认为,人权概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同一个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观念密切相关。人权的实现与完善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作为公民各项权利之一的生育选择权也同样如此。
二十世纪中叶世界人口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世界人口增长速度之快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日益引起国际社会和各国的关注。特别是在人口增长过快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与生存、发展的矛盾尤为突出。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迟滞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上人口的压力,使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发达国家在人民福利和生活条件上的差距持续拉大,生活在贫困状态下的人数有增无减。在认识到人口问题的严重性和控制人口的紧迫性之后,人们对生育及其相关权利的理解和主张,也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得更加充分和全面。1974年布加勒斯特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提出,“个人的生殖行为同社会的需要和愿望应该相互协调”。在肯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资料、教育与方法的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指出“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应考虑他们现有的子女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1984年墨西哥城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进一步执行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的建议》又强调指出,“任何对权利的承认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夫妇和个人在行使生育选择权,“应认真考虑他们自己的情况以及他们的决定对其子女和他们所生活的社区和社会的平衡发展有何影响”。“各国政府可以作出较多的努力去帮助其人民以负责的态度作出有关生育的决定。”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又一次强调,生殖权利“承认所有夫妇和个人均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次数、生育间隔和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基本权利,以及实现性和生殖健康方面最高标准的权利。”并指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他们应考虑到他们已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所负的责任。促进所有人负责任地行使这些权利应成为政府和社区支持的生殖健康包括计划生育方面政策和方案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