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符合国情、体现分类指导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实行国家指导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中确有困难的夫妇间隔几年以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计划生育政策在城乡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要求有所差别,即农村宽于城市,少数民族宽于汉族。各省(区、市)根据国家的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并通过法律程序,形成地方性法规。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是中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缓解严峻的人口形势而作出的必要抉择。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决不意味着实行“一孩化”,而是在鼓励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有计划地安排确有困难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在计划生育起步较早的中国城镇,由于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条件相对较好,因此,人们比较乐于接受小家庭模式,绝大多数育龄夫妇都响应政府的号召,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1990年,全国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妇女总和生育率已降到1.26,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05。农村妇女总和生育率为2.8。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人口素质,从八十年代初开始,除西藏和人口稀少的民族地区外,中国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也提倡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由民族自治地区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是在农牧民中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对部分确有困难的农、牧民还可以放宽。建国以来,少数民族的人口增长速度不仅高于解放前,而且高于同期汉族的人口增长速度,总人口由1953年的3500万增加到1990年的9132万。在少数民族地区提倡实行计划生育以后,从1982年至1990年,少数民族人口增长了35.81%,比同期汉族人口增长水平高2.27倍。
国家对西藏地区没有提出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1985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西藏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开始在藏族干部、职工中提倡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自愿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而在广大农、牧民群众中主要是开展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倡优生优育,改善妇幼保健条件,为自愿节育者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对农、牧民生育子女人数,政策上从未作过任何限制。据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西藏自治区的藏族人口为209.67万,占西藏总人口的95.48%。
中国鼓励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夫妇在国家指导下自愿选择适宜的避孕措施和方法;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在生活、生产等许多方面给予优惠,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中的困难,创造条件使他们尽快致富。对多生育子女的家庭,则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这样做既是对多生育子女行为的限制,也是多生育子女者给予社会的一种补偿。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征收的数额不得影响被征收家庭的基本生活和维持生产经营的需要。所征收的费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实践证明,中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注意照顾部分群众的意愿的接受能力,因此,得到了全国人民的理解和支持,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成功。
四、赢得人民的共识
中国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传统生育观念,至今对人们的生育行为仍有着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在农村中不少群众的生育观念和意愿与国家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没有人民的觉悟,计划生育很难实施。为此,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开展宣传教育,启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并积极创造有利于人们生育观念转变的经济文化条件。
中国结合国情和人口形势进行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唤起了全社会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八十年代开始,中国各地普遍开展“算帐对比”活动,组织群众对全国和本地区建国以来人口增长与人均耕地、人均粮食、人均收入以及教育、就业、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变化,多子女家庭与子女较少的家庭在生活等方面的差别,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好处,进行算帐对比,对于帮助群众认清国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1987年开始,中国实施了以农村为重点的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的计划。目前,中国不少乡村和街道,都建立了人口学校或婚育学校。不同年龄和婚育状况的育龄人群,可以在这些学校里,通过医生、教师和干部的授课或咨询,在人口常识及生殖生理、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等方面学得许多科学知识,从而更加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例如,地处辽宁省北部山区、农业人口占80%的铁岭市,1987年到1991年,70多万对育龄夫妇中有95%接受了教育。原来这个市每年出生人口中,早婚早育占10%左右,因近亲结婚、遗传病、地方病等导致的出生缺陷率达15‰左右。实施教育后的1991年,早婚早育降到1%以下,出生缺陷率降到8‰以下。全市92%的育龄夫妇都主动采取了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