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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

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


                 目录
  
        前言
        一、西藏的主权归属
        二、所谓“西藏独立”的由来
        三、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和中央政府的政策
        四、旧西藏的封建农奴制
        五、人民获得了人身自由
        六、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七、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八、宗教信仰自由
        九、教育和文化的发展
        十、人民健康和人口发展状况
        十一、生存环境的保护
        十二、国家对西藏发展的特殊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九月·北京

前言



  西藏曾经被认为是一个神秘的地区,现在她早已揭去神秘的面纱,呈现在世界面前。她正经历着从极端落后的中世纪状况逐步走向现代化的天翻地覆的变化。
  但是世人对这一地区的实际情况仍然知之甚少。于是一些曾经侵略或试图侵略她的人高喊,她受到了侵略;一些曾经完全剥夺了这一地区人民人身自由的人呼叫,那里人民的人权受到了侵犯。谣言、歪曲、猜疑、误解……织成一层烟雾又笼罩着这个地区。
  要了解这个地区的真实情况,还是要看事实。
  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事实摆出来。

一、西藏的主权归属



  西藏在中国的西南部。居住在这里的藏族先民,远在公元前就与生活在中原的汉族有联系。以后,经过漫长的岁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众多部落逐渐统一起来,成为现在的藏族。到唐朝(公元618—907年),藏汉双方通过王室间的联姻、会盟,在政治上形成了团结友好的亲谊关系,在经济和文化上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为最终建立统一的国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在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的布达拉宫,至今一直供奉着公元641年唐朝嫁给藏族吐蕃王的文成公主的塑像。大昭寺前的广场上还矗立着公元823年为双方会盟建立的“唐蕃会盟碑”。碑文记载,“舅甥二主,商议社稷如一,结立大和盟约,永无渝替!神人俱以证知,世世代代,使其称赞。”
  十三世纪中叶,西藏正式归入中国元朝版图。自此之后,尽管中国经历了几代王朝的兴替,多次更换过中央政权,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
  元朝(公元1271—1368年)
  十三世纪初,蒙古族领袖成吉思汗在中国北部建立蒙古汗国。1247年,西藏宗教界领袖萨迦班智达·贡嘎坚赞同蒙古皇子阔端在凉州(今中国甘肃武威)议定了西藏归顺的条件,其中包括呈献图册,交纳贡物,接受派官设治。1629年成书的《萨迦世系史》记载着当时萨迦班智达写给西藏各地僧俗首领的信中关于必须归顺和接受所规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内容。1271年,蒙古汗政权定国号为元,并于1279年统一了全中国,创建了继汉(公元前206—公元220年)、唐王朝之后中国版图内各地区、各民族大统一的中央政权,西藏成为中国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
  元朝皇帝设置了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区军政要务。这一机构的人员选用,由皇帝决定,它的报告直接送给皇帝。掌握宣政院实权的是“院使”,一般由中央政府总理全国政务的右丞相兼领。
  在西藏地区成立了地方军政机构,名为“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隶属于宣政院。宣慰使司下面还辖有管理民政的十三个万户府、千户所等。所有机构和官职的名称都是元朝中央规定的。元朝在西藏驻有军队,并由一位王子及其后裔率军驻守西藏地区的东部边缘,逢西藏有事,即可就近入藏,以尽镇戍边疆的职责。1290年,一名万户长叛乱,元朝中央派遣这位王子率军入藏平息。
  元朝中央派官员入藏,按照户口多寡,地形险易,出产丰啬,设立大小驿站,联成交通线,由西藏通往大都(今北京市)。
  元朝中央还派官员在西藏进行人口调查,确定各万户属下可支应差役的人口数,决定沿驿路各地必须供给的力役、物资、运畜。1268年、1287年、1334年进行了三次人口调查。藏文史书《汉藏史集》中有关于这三次调查的详细记载。
  明朝(公元1368—1644年)
  1368年明王朝接替元王朝,继承了治理西藏的权力。
  明朝中央对元代的官职名称、品秩,大都保留原状。在今西藏中部和东部分别设立“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与“朵甘行都指挥使司”,隶属于陕西行都指挥使司,相当于行省级军区机构,兼理民政。西藏西部阿里另设置“俄力思军民元帅府”。这些机构的负责官员均由中央任命。
  明朝第三个皇帝明成祖(1403—1424年在位),以西藏佛教和政治合为一体,大小派别各踞一方,为有利于治理,给西藏各地宗教领袖封以“法王”、“王”、“灌顶国师”等名号。王位的继承必须经皇帝批准,遣使册封,新王才能即位。按照朝廷的规定,每年元旦,王须遣使或亲自来京参加朝贺典礼,呈递贺表贡物。对于入贡期限、来京人数、所取路途、沿途各地供应,都有具体规定。至今西藏有的喇嘛寺内还保存着当年必须朝拜的皇帝万岁牌。
  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两大活佛系统属于藏传佛教格鲁派。格鲁派在明代兴起,三世达赖喇嘛本是格鲁派的一个寺院的住持。明朝中央特别开例,准予他入贡,1587年封赐他以“朵儿只唱”名号。
  西藏地方官员犯法,亦由中央惩处。
  清朝(公元1644—1911年)
  1644年,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治理。清朝皇帝于1653年、1713年分别册封五世达赖喇嘛和五世班禅喇嘛,自此正式确定了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以及他们在西藏的政治和宗教地位。达赖喇嘛在拉萨统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区,班禅额尔德尼在日喀则统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区。1719年,清政府派军队进入西藏,驱逐盘踞拉萨三年之久的准噶尔部,着手改订西藏的行政体制。清朝皇帝封西康地区的一个青年活佛为七世达赖喇嘛,护送入藏;任命四名有功有名望的藏官为“噶伦”,管理西藏政务。1727年,设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与四川、云南、青海的界线,也于此时派员正式勘定。
  为了完善西藏行政机构的职能,清朝多次颁下“章程”,整顿改革旧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1793年,颁布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共二十九条。章程的主要内容有:
  清政府掌握确定西藏各大活佛包括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去世后转世灵童的大权。每逢一代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和西藏各大转世活佛的转世灵童觅到时,即将灵童姓名缮写在签上,纳入中央颁发的金瓶,由驻藏大臣会集有关大活佛,掣签确定(金瓶和签现在仍保存在拉萨)。转世灵童的剃发、取法名、选定授戒的师傅和授经的师傅,也都须经过驻藏大臣奏报朝廷核准。当举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坐床和亲政典礼时,中央派大员亲临监视。
  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督办藏内事务,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噶伦以下(包括噶伦)都是属员。
  对西藏文武官员确定品级、名额和升补手续。最高一级藏族官员有噶伦四名、代本六名,由中央任命。噶伦、代本的年俸由中央发给。
  在西藏成立正规藏军,名额3000人,规定了军官等级、人数,军饷补给来源,武器配备,驻防地点。另外,从内地调驻西藏各地官兵1400多名。藏汉军队统由中央派驻的官员管辖。
  决定在西藏照内地之例,设立铸钱局,铸造官钱行使,银币正面背面分别用汉藏文字铸“乾隆宝藏”字样。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每年的财务收支,由驻藏大臣稽查总核。
  西藏差役由全社会平均负担。贵族和大寺庙中实有劳绩可受优待免除差役者,须经过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核准发给执照。
  对来西藏贸易的尼泊尔、克什米尔商人要进行登记,造具名册,呈报驻藏大臣备案,由负责官员签发路证。凡外人要求到拉萨者,须听候驻藏大臣衙门审批。藏人出境至尼泊尔等地,由驻藏大臣签发路证,规定往返日期。
  西藏西南部与印度、尼泊尔等国的边界上若干地点,设立国界标志,驻藏大臣每年出巡各地,检查驻军防务及界碑情况。
  一切西藏涉外事宜均由驻藏大臣全权处理。噶伦不得与外方通信,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接到外方信件、布施,俱报告驻藏大臣查验,并代为酌定回信。
  对犯罪者的处罚,都要经过驻藏大臣审批。
  从1727年始设驻藏大臣到清王朝覆灭的1911年,清中央政府先后派遣驻藏大臣达百余人。
  中华民国(公元1912—1949年)
  1911年秋,中国内地爆发了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近270年的清王朝,建立了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一经成立,即宣布它是合汉、满、蒙、回、藏等民族为一体的共和国。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就职宣言书中向全世界昭告:“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等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当时作为国旗的五色旗即象征五族为一体。3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参议院颁布的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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