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止劳改产品出口。中国的主管部门从来没有批准给予任何劳改单位以出口商品的经营权。1991年10月10日,中国经贸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出《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做法是严肃的、认真的,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即严肃处理。
四、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 和技术教育
中国法律规定,罪犯的劳动改造必须同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结合起来。罪犯一般年纪较轻,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差,这使得帮助罪犯摆脱愚昧,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提高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成为改造工作的重要任务。为此,中国劳改机关在实践中创造了开办特殊学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形式。
中国政府从1981年开始把在押罪犯的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计划,要求有条件的监狱、劳改场所均应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建立完备的教育制度,使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技术教育正规化、系统化。截止1991年底,全国监狱、劳改场所已办成特殊学校的占总数的72.82%。
劳改机关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教育,重点是进行认罪服法、道德修养和人生观教育。目的是使罪犯知法、守法、服法和提高道德水平。
法制教育主要是组织罪犯学习《
宪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使其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犯罪的刑事责任等
刑法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关于婚姻、家庭、人身和财产权利等民事基本法律。在此基础上使他们分清合法与违法行为的界限、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充分认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从而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
道德和人生观教育主要是抓住与罪犯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问题,如理想、幸福、良知、苦乐、荣辱、前途、婚恋、家庭等问题,教育他们懂得什么是正确的社会公德和价值观念,从思想上划清光荣与耻辱、文明与野蛮、高尚与卑劣、美好与丑恶的界限。同时密切联系本人的情况,总结他们犯罪的教训,进行个别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有效地转化罪犯的思想。
据1991年统计,罪犯中参加法制、道德教育的占98.92%。在贵州某劳改场所改造的罪犯梅某,服刑期间认真接受法制、道德教育,自觉地矫正自己的恶习,刑满释放后遵纪守法、靠劳动致富,受到群众的信任,当选为文明村的村长、乡人民代表、县政协委员。
对罪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以扫盲和普及初中教育为主,同时鼓励文化程度较高的参加社会上开办的函授大学、业余大学、电视大学等学习。
为做好对罪犯的文化知识教育,中国劳改机关定期对罪犯的实际文化程度进行测验,分年级编班并设置与社会教育相应的课程。要求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罪犯一般都要参加文化学习。
监狱、劳改场所设立的特殊学校的校长由监狱、劳改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兼任,此外还设有教导主任、教研室,每个学期每个年段都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罪犯每天学习2小时左右,每星期学习12课左右。特殊学校配有的专职教员中,有一些是从文化程度较高的罪犯中选任的。罪犯参加文化学习,经当地教育部门考试合格的,可获得与社会教育机构同等效力的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