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中国的法律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经过医生检查没有劳动能力和不宜参加劳动的老、弱、病、残罪犯不参加劳动。据1990年的统计,不参加劳动的犯人约占10%左右。中国政府反对将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反对用繁重的劳动折磨、虐待罪犯。
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
——中国对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在劳动时间,节、假日的休息,粮油、副食品的供应以及劳动保护和保健等方面,享受与同类国营企业相同的待遇。
——通过教育手段使罪犯由开始的被迫劳动逐渐过渡到自觉劳动。罪犯刚入狱时,有的没有劳动习惯,有的鄙视劳动,因此参加生产劳动多少都带有被迫的性质。对此,中国劳改机关不是采取粗暴的强迫手段,而是反复对罪犯进行从事生产劳动意义的教育,说明鄙视劳动的可耻,并在劳动的安排上,从他们力所能及的劳动开始,逐渐使他们提高对劳动的认识,培养对劳动的兴趣,从而逐渐过渡到自觉参加劳动改造。中国清王朝最后一个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在转到中国监狱时连穿衣脱袜都要人服侍,通过中国监狱的耐心教育和细心安排后终于能够自觉地参加劳动改造。他认为,这对把他从一个罪犯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中国劳改机关除对不适宜参加生产劳动的罪犯免除劳动外,监管工作人员还随时调查、了解罪犯的身体状况,安排与罪犯身体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女犯参加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劳动。少年犯只安排习艺性的劳动,实行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的制度。
——在劳动改造中,为罪犯提供文明、安全的劳动条件。在劳动保护和保健方面,中国每一个监狱、劳改场所都建有专门的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并配有专门的安全员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监狱、劳改场所的安全、卫生、通风、光线等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纳入劳改机关的工作考核内容之中。
——中国强调要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学会和提高生产技能,使罪犯看到重新做人的希望,将罪犯改造成为对现代化建设有用的新人。帮助罪犯学会和提高生产技能是中国劳改机关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这对绝大部分罪犯在刑满释放之后都能够迅速就业,安心工作,避免重新犯罪起了重要作用。
——对有一技之长的罪犯,中国劳改机关鼓励他们发挥特长为社会作出贡献。在中国,罪犯在管理部门的帮助下成为技术能手、生产骨干的事例是相当多的,成为发明家、艺术家的也不乏其例。河北省第一监狱罪犯毛某在劳动改造中创造了三项重要发明,并获得了国家的专利,受到了社会的好评,同时得到依法减刑的奖励。
四十多年来,中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经理,有些还当上了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中国在劳动改造罪犯中的这些成绩受到了国际社会中有识之士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称赞。
在中国,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满足中国劳改系统内部的需要,只有一部分通过正常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劳改中的生产收入主要用于改善犯人的生活,维持再生产和完善其他与犯人有关的集体生活设施。这对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起了很好的作用。中国劳改系统的生产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罪犯劳动改造的生产,另一部分是劳改系统的工人、家属从事的生产。这两个部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不能混淆。据1990年统计,中国劳改系统罪犯生产的年产值仅25亿元人民币,约占当年国家工农业生产总值的0.8‰。近些年来,西方一些人宣扬“中国劳改生产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与事实完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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