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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

  ——罪犯有与亲友通信,定期接见亲属的权利。监狱、劳改场所设有专门接见室供罪犯与家属见面使用。罪犯与家庭产生误会或发生矛盾以至家属不来探视或中断通信联系时,劳改机关尽可能从中调解、疏通。
  ——罪犯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国劳改机关为罪犯受教育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接受正规的小学、初中教育,有条件的还可接受高中及高等教育。同时还可受到职业培训,为回归社会、自食其力打下基础。罪犯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听广播、看电视,了解国内外大事,与外部社会保持一定联系。
  ——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权利。中国政府允许信教的罪犯在押期间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
  ——罪犯享有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权利。罪犯入狱前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罪犯有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罪犯依法享有继承权。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明权、著作权,均受法律保护。罪犯有提出离婚的起诉权和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权。
  ——中国政府对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的前提下,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给予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特殊待遇。未成年犯关押在少年管教所。少管所贯彻“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劳动属于习艺性质。监狱、劳改场所为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设有专门食灶。
  ——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
  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中国的立法机关和政府制订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监管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严禁对罪犯施加酷刑、侮辱和打骂虐待。如果发生体罚虐待罪犯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体罚虐待罪犯情节严重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1990年和1991年共有24名监管工作人员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在监狱、劳改场所设立常驻检察机构,对劳改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依法保障罪犯的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定期视察监狱、劳改场所,检查执法情况。如1991年,全国政协、北京市政协共有30余位委员,先后4次视察北京市第一监狱,检查那里的执法工作情况。
  与此同时,罪犯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改机关统一制订的监规纪律;服从监管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检举违法犯罪活动;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联系犯罪实际,按受改造等。

三、对罪犯的劳动改造



  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这是中国对罪犯实行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对于罪犯有着特别而重要的意义。第一,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了解社会财富来之不易,可以培养其热爱劳动、习惯劳动的思想,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矫正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等恶习;同时在劳动中可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精神。第二,组织他们从事适宜的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年无所事事,导致他们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精神颓废,甚至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等念头。第三,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几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第四,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近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组织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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