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成功地改造了战争罪犯。中国对日本侵华战犯,伪满洲国战犯,国民党战犯,乃至封建清王朝的末代皇帝,没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经过改造,一千多名原日本战犯经宽大释放回国后,绝大多数积极参加反战、和平和促进中日友好的活动;伪满洲国战犯和国民党的战犯,其中包括末代皇帝溥仪,经特赦释放后,成为守法公民并且为国家和人民尽力作了一些贡献。
——中国是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多年来一直保持在6%至8%的水平;而西方一些发达的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少则20%、30%,有些高达50%、60%以上。
——中国每年经法院审判的犯罪案件约有40余万件,刑事案件的年发案率为2‰左右,是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
重新犯罪率和刑事案件发案率的高低,都是衡量一个国家改造罪犯成效的主要标志。中国改造罪犯的这些成就,证明了中国改造罪犯的原则与政策、法律与制度的正确。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改造罪犯的条件和环境还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将达到新的水平。
二、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
中国法律规定,罪犯的服刑期间应有的权利受到保护,不容侵犯。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监狱是封建、官僚、买办阶级屠杀、残害革命者和被压迫人民的工具。四十年代,美蒋特务在中国重庆的渣滓洞、白公馆对革命志士任意施以酷刑和秘密处死的残暴罪行,中国人民至今仍记忆犹新。在旧中国,即使是普通刑事犯人,他们的待遇也是十分恶劣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监狱,把犯人当人看待,尊重他们的人格,保证罪犯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的人道主义待遇。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罪犯在关押期间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罪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申诉的权利,1990年和1991年,中国法院各受理这类申诉4万余件;罪犯在服刑期间被指控又犯新罪,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自己辩护或委托他人代理辩护。
——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对监管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罪犯有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揭发和控告的权利。
——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
——罪犯有对监狱、劳改场所的管理、教育、劳动生产、文化娱乐、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罪犯有维持正常生活的权利,他们的吃、穿、住、用等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予以保障。罪犯人均生活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监舍力求坚固、整洁、保暖、通风。据统计,1990年,罪犯平均每人每月实际消耗粮食22.75公斤,蔬菜20至25公斤和相当数量的猪、牛、羊肉食及鱼、禽、蛋、豆等副食。罪犯每人每天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为2952千卡。全国不同地区的罪犯年平均生活费650元左右,接近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
——罪犯有维持身体健康的权利,罪犯享受免费医疗,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生病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有依法获得保外就医的权利。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罪犯,享受监外执行的待遇。对于患有疑难病症的罪犯,监狱、劳改场所均邀请社会上的医学专家会诊或送社会医院诊治。到目前为止,中国劳改系统已形成由省中心医院,监狱、劳改场所医院,基层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有各类卫生机构2944个;罪犯每千人拥有医师数为3.54,每千人拥有医院病床数为14.8,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