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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

五、实施海洋综合管理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世纪议程》提出,为了保证海洋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事业的协调发展,沿海国家应建立海洋综合管理制度。这一倡议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普遍赞同。近年来,中国陆续建立并完善了国家和沿海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海洋执法、管理监测和科学研究队伍,并制定了有关法规,开展各项海洋综合管理工作。
  中国加强了有关海洋领域的法制建设。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海洋和涉海管理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它们的制定和实施,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也促进了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海洋环境的有效保护,使中国的海洋综合管理初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为了科学、有效地进行海洋综合管理,1989年至1995年,国家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区编制了海洋功能区划,划出了3663个海洋功能区,包括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保留区等不同类型。1991年至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区编制了《全国海洋开发规划》,提出了海洋开发的战略目标、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规划、海洋开发的区域规划,以及推动海洋开发的政策和措施。
  近年来,中国积极开展海岸带综合管理试验,并取得了一些可喜成绩。1979年至1986年开展的“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为开展海岸带综合管理积累了丰富的资料。自1994年起,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合作,在厦门市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示范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国际组织的好评,为中国和其他国家进行海岸带综合管理提供了经验。1997年,中国又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在广西的防城市、广东的阳江市、海南的文昌市进行海岸带综合管理试验。
  海洋综合管理的基本目的是保证海洋环境的健康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中国今后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作出努力:
  ——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
  ——建立和完善海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深化海洋资源环境调查和评价;
  ——制定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和综合性海洋开发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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