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
旧中国妇女根本没有参政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参政水平不断提高。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中的女代表比例为11.9%,而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女代表为650人,占代表总数的21.81%。第一届全国政协中女委员的比例为6.6%,而第九届全国政协中女委员有341人,占委员总数的15.54%。中共十五大代表中有女性344人,占代表总数的16.8%。目前,国家领导人中有4位女性;国务院系统有女正副部长18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女干部,人数比5年前增长了46.47%。1997年底,全国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女干部总数达1383.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4.4%。
旧中国妇女就业机会很少。如今,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享有同工同酬和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1949年,全国女职工总数仅有6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5%。1998年女性从业人员为34067万人,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8.7%,高于世界34.5%的比例。在中国4.5亿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生产的有3.2亿,占71%,其中2.1亿是妇女,占65.6%。世界上妇女工资达到男子80%以上的国家只有5个,中国妇女收入是男子收入的80.4%。妇女劳动者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照顾,生育女职工享有3个月的带薪产假。
旧中国妇女90%是文盲,如今妇女文盲比例已降到了1997年的23.2%,其中女性青壮年文盲率已降至8.5%。1998年,全国小学女童入学率已由1949年的15%提高到98.86%,基本上保障了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990年以来,中国的男女童入学率差距由1.28个百分点降至0.1个百分点。1998年中国妇女人均受教育年数已达6.5年。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中女性比例由1949年的19.8%提高到1998年的38.3%,初中阶段的女性比例由1950年的26.5%提高到1998年的46.5%,小学女生比例由1951年的28%提高到1998年的47.6%。1998年底,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共有女院士62名,占院士总数的6%,高于其他国家的同类比例。
妇女的健康状况大大改善。1949年,全国仅有妇幼保健所9个,病床床位及工作人员微乎其微。1998年,全国已有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514个,医院床位8.7万张,各类卫生人员8.2万人;妇幼保健所2724个,各类卫生人员8.8万人,基本上形成了遍布全国的妇幼保健网。新中国成立初期,卫生水平落后,旧法接生相当普遍,孕产妇死亡率高达1500/10万。到1998年,全国已有妇产科医院47所,妇产科西医师108634人,助产士也由1949年的13900人发展到48696人,农村接生员达到31万余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6.8%,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4.5%,孕产妇死亡率降至56.2/10万。妇女的预期寿命已由1949年的36岁提高到1997的73.2岁,比男性高4.5岁,比联合国提出的到2000年世界妇女平均预期寿命65岁高出8岁。
中国采取切实措施,发展儿童卫生保健事业,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1949年,全国有儿童医院5所,床位仅139张。到1998年,全国的儿童医院已达到37所,床位9808张,儿科西医师达60446人;另有1.5万多个县及县以上医院设有妇产科和儿科;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降至0.27‰。婴儿死亡率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00‰降至1998年的33.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也降至42‰。儿童健康状况显著改善。1997年,5岁以下儿童腹泻死亡率比1991年下降67.8%,5岁以下儿童肺炎死亡率比1991年下降44.6%。1997年中国儿童麻疹发病率与死亡率比1978年分别下降98.1%和99%;1997年全国一岁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卡介苗为96%,百白破为96%,脊髓灰质炎为97%,麻疹疫苗为95%。
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水平迅速提高。1990年,全国3岁至6岁幼儿入园率为32%;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幼儿园18万所,在园幼儿2400万人,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0%左右。据抽样调查,全国小学一年级新生中接受过学前教育的比例已达到94.8%。
五、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建国后,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平等地享有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
各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历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中,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所占的百分比,都超过了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在1998年选出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14.37%,在第九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中少数民族委员占11.7%,均大大超过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8.9%的比例;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和委员。目前,全国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