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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发展50年

  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全国性和地方宗教团体3千多个,宗教院校74所。各教都自己出版经典、书刊,其中仅《圣经》的印数即达2000万册。中国各宗教团体已同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建立了联系。在中国的人大、政协中,都有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和各种社会团体与组织的人当选为代表、委员,当选为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的宗教界人士有17000余人。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据统计,199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540万件,其中刑事案件48万件,民事案件337万件,经济纠纷案件145万件,行政案件近10万件。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杀人、爆炸、投毒、抢劫、重大盗窃、强奸、绑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枪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1983年以来,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4万余人。
  近年来,为严格执法,加强在司法各个环节中对人权的保护,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推进依法公开审判,强化对审判的社会和舆论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二审案件也逐步提高了开庭率;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开庭审理案件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辩论,提高当庭宣判率。检察机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没有立案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335件,通知立案5207件;对超期羁押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0992人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964件;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689025人,审结批准逮捕582120人,依法追捕6957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93218人;受理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668425人,审结提起公诉557929人,依法追诉309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1122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79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211件次;对有关部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672件次。监狱机关坚持依法治监,大力推行狱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据统计,1998年,全国监狱减刑、假释罪犯36.1万人,占押犯总数的25%。
  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对于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近9000家,执业律师10万多人。从1979年至1999年全国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300万件,其中仅1998年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和代理就达296668件,有效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和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以来,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800多个,越来越多的贫困公民依法享受到了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类法律服务人员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5万件,解答法律咨询40多万人次;1998年,据20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万多件,解答法律咨询80余万人次;1999年上半年,据对24个省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万多件。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都普遍设立了信访机构,人民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系统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机构。新闻传媒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大大加强。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国于1991年和1995年专门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迄今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近44万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566件,有力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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