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民、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依法得到维护和保障。
中国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中国,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目前,中国有99.97%的18岁以上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参加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的参选率一直都在90%以上。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地区、各民族及各个阶层、各种团体都有自己一定比例的代表。1998年初选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9名,其中,工人农民占18.9%,知识分子占21.08%,干部占33.1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15.44%,解放军占9%,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占1.17%,归国华侨占1.24%。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国家法律,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对它们实行监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60多项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受理人民来信来访,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作为与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有关国家的重大问题,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都要反复向各民主党派征求意见,协商解决。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的30%和21.9%。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市,也都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省(市)长或省(市)长助理。
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由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等组成,其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来自34个界别,其中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占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的59.5%、63.4%。政协组织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自199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会、座谈会已召开100多次。从1992年到1998年,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就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反腐倡廉等重大课题,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建议就有100多项,不少已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
基层民主是保障公民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农村人民群众通过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等,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1988年以来,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3-4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多数村民委员会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1999年新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行后,有近一半的省、市、自治区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法规。村委会的选举愈益规范,村民的提名权得到尊重,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平等竞争、差额选举、发表演说、秘密划票间、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等确保选民权利的程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据统计,1999年度完成村委会选举的省份,农民的参选率绝大部分在90%以上,最低的也在85%以上。
中国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国家大力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为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提供良好的条件。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出版报纸2053种300.4亿份,各类杂志期刊7999种25.4亿册,图书13余万种72.4亿册;共有广播电台294座,中央和省级有线和无线电视台560座,县级广播电视台1287座,教育电视台75座,全国电视人口覆盖率达到89%以上,电视观众达10亿多。截止1999年6月,中国已有上网计算机146万台,上网用户400万人。在中国,凡符合
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均受国家保护。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社团165600个,它们的组织活动等都依法受到
宪法和法律保护。